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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將房子贈與小兒子後,小兒子卻將房子過戶給了妻子,後又將房子出售,僅保證老人兩年的居住權。爲此,老人怒斥兒子“不孝”,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一審中,法院認爲贈與不合法,將房子判回給老人。兒子卻稱,老人受他人唆使排斥自己,自己實爲“被不孝”。親情糾葛說不清道不明,法律卻是清楚明白的:因未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老人居住權的義務,廣州中院日前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贈與合同,房屋返還老人。
文/記者劉曉星
老人:兒子打到我耳穿孔
張伯和趙姨是一對年過八旬的夫妻。2005年6月27日,兩人與小兒子阿宏(化名)簽署了《贈與合同》,約定將廣州市福今路一套房屋贈與小兒子,但兩位老人有權繼續在房屋內居住到百年歸老。後來,阿宏向自己的父母以及哥哥姐姐每人補償了兩萬元。
然而,據兩位老人稱,2011年和2012年下半年,趙姨兩次心臟病復發,病情非常嚴重。可阿宏來到醫院,不安慰,反而挖苦。張伯和趙姨要求小兒子和兒媳支付贍養費與醫療費,卻遭到了拒絕。在此期間,還發現兒子已經將房屋通過析產的方式過戶給兒媳,並於2012年期間以110萬元抵押給了銀行,後又將房屋以150萬元賣出,嚴重侵害了兩位老人的居住權。更讓老人心寒的是,在2013年11月3日,小兒子回家要錢未果,竟說房子和東西都是自己的,要拆牀。在與張伯爭執的過程中,竟然打了父親一巴掌,導致老人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面對如此不孝子,兩位老人心灰意冷,將小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兒子兒媳返還房屋,並承擔訟爭房抵押所發生的所有債務。
兒子:我和老婆屬“被不孝”
阿宏及其妻子辯稱,涉案房屋經過贈與、公證,已辦理過戶登記。在受贈房屋時,他們已經對父母和兄姐作出了補償,因此,父母訴請撤銷沒有依據。涉案房屋登記在阿宏名下後,又依法通過夫妻析產的方式轉讓給了妻子。妻子對涉案房屋有所有權,完全具有轉讓的權利。阿宏夫婦還稱,阿宏患有心臟病,轉讓涉案房是爲支付鉅額醫療費,且他們已經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至於打父親,其實是父親先用柺杖打他。
不過,經查,阿宏與妻子在轉讓房屋時,只與買家約定繼續承租房屋兩年。
由於一審將房子判回給老人,判後,阿宏夫婦上訴至中院,稱父母每月有共近5000元退休金和醫保,經濟條件遠比自己優越。另外,阿宏有嚴重的心臟病,至今醫藥不停,但即使負擔很重,條件很差,夫妻倆還是在各方面去照顧體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並不單單體現在是否爲父母支付醫藥費上,且父母是有醫保報銷的。父母所認爲的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更多的是其主觀感受。2010年開始父母從山西回來後,受人唆使就排斥他們夫婦,“所謂不孝”,完全是“被不孝”。
法院:不評論孝不孝兒子沒保護父母居住權
越秀法院在一審認爲,雙方在表示贈與時約定,贈與的條件是老人有權在贈與後不設期限地繼續在上述房屋居住,而阿宏夫婦卻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雖然出售房屋時有約定,房屋繼續承租兩年,但該出售行爲未得到老人的認可,且與賣方僅約定返租兩年,而不是保證老人無設定期限地居住下去。即阿宏夫婦的行爲已經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侵害了贈與人。其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據此,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贈與合同,阿宏需將房屋過戶回趙姨名下。
由於被告對一審結果進行了上訴,日前廣州中院進行了二審。廣州中院二審並未就“孝與不孝”再作評判,但認爲阿宏夫婦未履行在贈與合同中約定的保證父母居住權的義務,因此,張伯和趙姨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另雖然房屋已經登記在阿宏妻子名下,但因兩人是夫妻關係,其妻子對上述贈與合同的約定是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其對房屋並非善意取得,故上述贈與合同是可撤銷的。日前,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