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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漢務工的趙秋英女士向本報求助,稱自己2008年11月湊得15萬元承租了礄口區礄口巷77號一套共有住房。然而,錢付過後,之前的住戶代先生卻在一年之後反悔,認爲當時賣價過低,拒絕退還房屋給趙女士。2009年,趙女士告到了法庭,法院判其勝訴,然而,執行卻成困難,代先生一家至今都沒有退房。
昨日,趙女士丈夫馬先生介紹,這份協議之前,房屋的承租人是代先生,後來代先生以15萬元的價格將承租權轉讓給了他。承租權轉讓之後,代先生沒有馬上搬走,而是跟馬先生達成協議,租住了一年。
“哪想到一年期滿以後,他們遲遲不退房,他們認爲當時15萬元的售價賣虧了,感到後悔,想重新將房子回購過來,我們當然不同意了。”馬先生說,雙方談不攏,他只好向法院上訴。
法院認爲,馬先生和代先生之間已經達成了協議,房屋使用權轉給了馬先生,馬先生也與第三方“武漢市房管局礄房集團第三房管所”重新建立了租賃合作關係,成爲了合法承租人。此後,馬先生和代先生的合同期滿,雙方的租賃關係也自動終止,代先生理應退還房屋給馬先生。代先生要求回購房屋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定,代先生騰退房屋並承擔訴訟費2247元。
“時間過去4年多了,法院的判決卻一直沒能執行下來。對方沒有繼續上訴,也沒有搬出來,甚至不再交房租,我們上門過多次,根本談不攏。”馬先生稱,現在他們和代先生一家已經鬧僵了。(見習記者汪洋實習生夏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