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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兩口“贊助”準女婿買婚房,不料女兒去世,準女婿擅自將房子賣掉。雙方未成親人,反因房子成了仇人,最終對簿公堂。近日,武漢市青山法院審理後支持兩位老人索要並分得相應份額房款的訴求,判令曾經的準女婿支付57.2萬元售房款。 _acK({aid:1807,format:0,mode:1,gid:1,serverbaseurl:"me.afp.chinanews.com/"});
女兒過世準女婿私賣婚房
2002年,29歲的蔣愷準備與女友樑婧結婚,苦於積蓄不多,沒有能力單獨購買婚房。爲了幫助女兒儘快完婚,樑婧父母決定與蔣愷共同出資買套房子。
同年8月,雙方在青山某小區購買了一套面積爲109.6平米的經濟適用房,蔣愷出資8.3萬餘元,樑婧父母出6萬元。隨後,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按照出資比例,蔣愷與準岳父母各擁有該房屋的58%和42%產權。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婚事還沒辦完,樑婧不幸去世。由於房屋產權問題,短期內房子無法交易,加之雙方之前的情誼,房子仍由蔣愷居住。
2007年底,樑父得知幾個月前蔣愷已辦理了房屋兩證,但只登記了他一個人的名字,於是上門討說法。經過協商,同年11月雙方簽訂了第二份協議,約定樑婧父母在2008年4月15日前向蔣愷支付12.5萬元,將擁有的房屋產權增至77%。同時還約定,蔣愷若還居住在該房,則需支付每月770元的費用;違約者須支付對方20%的違約金。
然而事後雙方因房款及辦理房屋兩證加名的問題交惡,於是去年11月,蔣愷以74.3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掉並過戶,樑婧父母分文未得。
法院認定雙方都有違約
今年2月,老兩口訴至青山法院,請求判令蔣愷支付58.2萬元房款及2.5萬元違約金。
庭審中,蔣愷提出反控,認爲樑婧父母違約在先。他辯稱,雙方簽訂了第二份協議後,對方並未如約付清12.5萬元,因此該協議不產生法律效益,雙方應按第一份協議履行。而在售房過程中,自己願意按第一份協議份額分割售房款,但是對方不同意,因此自己並非故意私吞房款。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在簽訂第二份協議後,樑婧父母於次日向蔣愷支付了8.82萬元,但在2010年才付清12.5萬元費用。而蔣愷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也並未曾支付過約定的費用。因此法院認爲,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爲,應各自擔責。
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均合法有效,故按相關法規應以第二份協議內容爲主。雖然樑父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相應款項,但其已經付清了全部款項,履行了付款義務。法院認爲,雙方應按照協議內容約定,由樑婧父母按房屋份額所佔比例,享有77%的售房款。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蔣愷支付賣房所得的77%,即57.2萬餘元,駁回樑父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