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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11樓的住戶家因漏水受損,她卻把31樓的鄰居給告了,討要賠償各項損失10萬餘元。這是咋回事兒?
11樓跑水淹停電梯
高女士在東陵(渾南新區)一小區購買了一套位於11樓的高層住宅。她家和樓上不少鄰居都在露臺接了一根管子到樓外的排水管道,用於洗衣機的排水使用。2013年2月份,高女士回老家朝陽過年。2月18日下午,高女士突然接到小區物業公司打來的電話,說她家屋內漏水了,水從門縫流到走廊時,把電梯都給淹壞了,造成電梯停用。
第二天,高女士返回瀋陽家中,發現露臺外的排水管道11樓以下已經全部“凍死”了,水是從樓外排水管道經露臺反流到室內的,導致她家室內全部被淹。也就是說,有樓上居民使用了洗衣機,洗衣機在排水時將水都排到了高女士家。隨即,高女士給樓上的居民逐一打電話詢問是否在露臺使用洗衣機。當電話打給31樓住戶時,高女士聽到對方使用過洗衣機。次日,高女士找到31樓住戶,並偷偷錄了像。
告31樓鄰居索要賠償
隨後,高女士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對方拒絕賠償。無奈之下,高女士將31樓居民起訴到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
對此,31樓居民辯稱,高女士所提供的錄像是偷錄的,侵犯了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爲斷案的依據。另外,高女士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損害發生的原因是自己造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同時,根據物業描述,高女士家跑水造成電梯停用,物業公司將高女士家中的進戶水總閥門關閉後,發現水流逐漸減小,可見是高女士自家水路問題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另外,高女士接到電話後,並沒有第一時間趕回來,而是第二天回來的,她應對損失的擴大承擔責任。
舉證不利被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跑水事件發生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高女士家中的進戶水總閥門關閉後,發現水流逐漸減小。因事件發生當天,業主家中無人,無法進入跑水現場,具體跑水原因無法確定。
法院審理認爲,11樓住戶家中漏水是事實,但根據庭審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漏水原因以及漏水由31樓住戶使用洗衣機導致,進而無法確認高女士的損失應由31樓住戶承擔。高女士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近日,法院依法駁回了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