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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今天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草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爲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對常見病、慢性病進行全程跟蹤,開展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雙向轉診服務和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五項服務,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
同時,新建社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養老設施不足的,應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套建設;政府投資和資助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其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用途最高可罰100萬。此外,企事業單位向附近老年人開放用餐及文體設施。
今起至7月13日可登錄市人大官網提出意見和建議。
本市正處於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13年,北京市戶籍老年人口達到277萬,佔戶籍人口總數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萬。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萬人左右的規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長。預計今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將達到300萬,2020年將超過400萬。
市人大常委會內司辦副主任袁芳介紹,目前本市居家養老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包括居家養老的體制機制還沒有形成,服務體系還未完全建立;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上政策支持少、資金投入少,相關政策尚在探索實施階段,相關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專項津貼補貼碎片化、零散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場所小,服務項目和設施不全。
此外,一些新建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被擠佔挪用,老舊小區老年人活動空間小。社區及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設施不完善;“看病難、看病貴”仍然是影響居家老年人生活質量的重要因素,大型醫院人滿爲患,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項目不全,醫藥資源少,醫療設施不足。還存在專業人才短缺、社會參與較少等問題。
2014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專題會議研究決定,起草《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並擬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起草工作組根據代表和各方意見建議收集梳理了11個重點問題;先後12次組織部分代表、專家和有關部門,深入城鄉基層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養老照料機構進行專題調研,並進行專題調研座談。
對涉及政府職責、醫療衛生服務和長期護理等的重要規定和條款,多次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商,達成共識;就草案重要問題與全國人大內司委進行溝通,對重要制度設計委託專家設計修改。
《條例(草案)》稿形成後,先後徵求了養老議案建議領銜代表、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協委員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意見。今天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廣泛徵求社會公衆和各方意見。
《條例(草案)》八大亮點
1
居委會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條例(草案)》細化了市、區縣、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三級政府的不同職責。
同時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的居家養老具體活動內容。包括建立老年人社會需求和服務項目登記制度;根據老年人的需求,組織聯絡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和志願者爲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利用老年人應急呼叫系統,爲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幫助和支持;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使用、運行進行監督,對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的爲老服務進行監督。
在居民、村民自治範圍內以老年人需求爲導向,依法建立老年人組織和專項互助合作組織,開展鄰里互助、社會交往、文體娛樂、互助養老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在本社區組織開展爲老志願服務活動。
2
老小區通過購置、租賃等“配齊”養老設施
爲解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並對社區和家庭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進行了規定。
其中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範和標準,分區分級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實行標準化配置;在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套建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出租用於商業活動的,應當予以收回,優先用於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標準化配置。
3
企事業單位向老年人開放用餐及文體設施
在整合養老服務資源,增強各類設施利用方面,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爲就近社區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體育等便利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轄區內閒置的企業廠房、校舍、商業設施、農家院等場所和設施,採取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資源,爲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場所。
爲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區和居家生活的無障礙環境,《條例(草案)》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規劃、住建等行政部門應當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
老年人家庭進行設施無障礙改造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對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給予補貼,配備基本的生活輔助器具等。
4
鼓勵社區商業提供助餐、助浴、助購服務
爲了解決居家老年人生活不便的實際困難,《條例(草案)》細化了居家老年人所需的基本生活服務,規定各種類型的服務企業和組織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
社區服務中心、託老所、養老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站、室)、養老服務企業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等,可以根據老年人需求,爲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護理康復、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緊急救援、法律諮詢等服務。
關於便利服務,鼓勵社區商業服務企業爲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等便利服務。
5
社區衛生機構提供慢性病跟蹤等五項服務
對於最爲受到關注的居家老年人的健康醫療服務,《條例(草案)》規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醫療服務水平。
同時,詳細規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經常就醫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的五項具體服務內容,包括爲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對老年人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全程跟蹤,開展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雙向轉診服務和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
規定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牀數量,做好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支持利用社會資本舉辦護理院、康復醫院等機構,爲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和臨終關懷服務。
此外,市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負責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範圍,並建立藥品配送渠道,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滿足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用藥需求。
6
醫保承擔部分長期醫護費用
爲解決本市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困難和問題,《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做出規定。
本市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爲因疾病或者傷殘而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護理和醫療護理服務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承擔老年人因長期醫療護理、醫療專護或者居家醫療護理照料產生的符合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部分費用。
同時,鼓勵、引導保險公司開發、推廣長期護理保險產品;鼓勵居民投保長期護理保險。此外,具有本市戶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居家養老護理補貼。
7
學生志願者企事業單位優先錄用
《條例(草案)》鼓勵開展居家養老志願服務和鄰里互助服務。
本市培育發展爲老公益慈善組織,支持慈善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活動,鼓勵、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爲老志願服務活動,學校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情況登記檔案或者記錄卡。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扶持發展爲老服務志願組織,建立爲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志願者進入老齡後優先、優惠享受居家養老服務。
8
養老設施擅自改用途最高罰100萬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享受政府補貼或政策優惠措施的養老服務企業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優惠措施,收回補貼。
對不履行居家養老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因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