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案卷一
村民建房多佔了“巴掌地”房企起訴要求拆房還地被駁回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通訊員李志金、李世寅)2012年,三角鎮一家房地產企業起訴村民的自建房侵佔其土地6.2平方米,開發商堅持不要賠償而是要村民拆除房屋返還土地。結果,這一訴求日前被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在這起排除妨害糾紛中,村民的自建房經測量確實侵佔了對方土地,法院爲何沒有支持開發商的訴求?
村民:
建屋多佔6.2m2土地被起訴
2007年~2008年,三角鎮高平村村民羅某棠在宅基地上自建了四幢房屋,其中一套後來建成的新三層房屋在2010年2月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就在那年,三角鎮一家房開發商購買了高平村一處面積爲16733.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這塊土地緊挨着羅某棠的宅基地。開發商開始建設樓盤,並在2012年建成。
由於羅某棠的新三層房屋、舊三層房屋與開發商的樓盤相鄰,位置呈L形狀。隨後,開發商把羅某棠告上了法庭,稱羅某棠的房屋佔了他們的土地。開發商請求法院判令羅某棠立即停止侵權、拆除建在開發商土地上的房屋。
開發商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量,測繪公司現場測量後向法院出具書面測量圖紙,證實羅某棠的房屋確實超出了宅基地的用地範圍,共侵佔了開發商土地使用權面積6.2m2。其中新三層房屋侵佔2.1m2,舊三層房屋侵佔4.1m2。
房企:
拒絕賠償只要拆房還地
市第二法院認爲,測量結果足以證實羅某棠房屋確實侵佔了開發商土地使用權6.2m2。但是羅某棠房屋已完工、居住多年,一旦拆除超出房屋部分,將對羅某棠房屋整體造成較大影響。法院認爲,該案不宜通過羅某棠拆除超出部分房屋的方式保障開發商權利。開發商拒絕羅某棠通過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侵權責任,一審被法院駁回訴求。
開發商提起上訴並認爲,羅某棠超出的面積不僅造成開發商土地價值損失,還導致他們在建樓時留出3米多的相鄰空間進行規劃、開發,造成土地使用權開發價值損失。
法院:
不宜傷害式維護開發商權利
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爲,開發商在建樓時已經留出約3米的相鄰空間,且開發商沒能證明羅某棠侵權對其造成的妨礙具有緊迫性。即使羅某棠拆除超出部分房屋,恢復土地原狀,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對開發商的利用價值亦不大。相反,羅某棠拆除部分房屋,必然對房屋整體使用功能造成較大影響,恢復原狀費用也可能超過開發商的實際損失。
因此,從物盡其用、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市中級法院認爲該案不宜採取排除妨害的方式對開發商的權利進行救濟,開發商可通過主張羅某棠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開發商的訴求,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