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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市政府發佈《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新規已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
修改後的《辦法》還進一步加大了對違反“羣租”規定行爲的處罰力度。
針對租賃當事人違反“羣租”規定的行爲,將罰款幅度由“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羣租”等相關規定的行爲,將罰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此外,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