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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我市公租房同城異地置換平臺昨日正式啓動。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昨起正式發佈實施。根據《辦法》,面向社會家庭配租的公租房可進行同城置換,申請人須實名登錄置換平臺網站提交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
記者瞭解到,根據《辦法》,市、區兩級政府建設籌集的面向社會家庭,包括單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進行置換,而面向單位定向配租和產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置換。
申請置換公租房應符合哪些條件?根據《辦法》,置換申請人均是在市、區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請時剩餘的租賃合同有效期不少於1年;置換申請人在提出置換申請之日前1年內均未根據本辦法置換過公租房,且擬置換的公租房自原配租單位配租後未進行過置換活動;置換申請人擬置換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相關規定確定的家庭人口數對應的配租面積標準。置換申請人可以自願置換低於相關規定中的配租面積標準,但視爲其已按標準享受住房保障。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具有置換公共租賃住房意向的承租人,應實名登錄置換平臺網站發佈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申請置換各方就住房置換及結清相關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可提交置換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查,符合置換條件的,按規定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分別持《通知書》與原配租單位解除租賃合同,並與擬置換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單位按照置換後住房的租金標準及其原合同剩餘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否則視爲主動放棄本次置換。
該負責人提醒說,需要注意的是,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的公租房置換活動視爲擅自互換,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中,置換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價、裝修補償、區位補償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則一經查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收回違規置換各方承租的公租房,並將其載入不良記錄。(記者竇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