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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業已出爐,並將於8月上旬在濟南舉行立法聽證會。
據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介紹,與2006年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草案有四個重要變化,同時也是四個關鍵問題,將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意見。
舊城改建
超三成人反對或不得徵收
省政府法制辦法制一處處長孫成文告訴記者,草案增加了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的特別規定,明確了超過半數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初步方案有異議,要組織召開聽證會。
草案第十五條還規定,房屋徵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徵收房屋面積較大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在徵收補償方案公佈期限內,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被徵收人提出不同意徵收書面意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問題焦點在於,關於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這一限制性規定是否可行?該問題將在聽證會上聽取公衆意見。
住宅被徵收
以同區位一手房市場價格評估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直接關係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徵收工作中的核心環節,也是本次條例制定的重點。草案明確了補償內容,特別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一步細化,明確包括房屋價值、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對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按照同區位一手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目的是確保被徵收羣衆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保證住宅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同時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防止同區位被徵收住宅補償標準懸殊過大。”孫成文解釋說,對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同區位二手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與國務院徵收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保持一致。
只有1套住宅且面積低於45平
最低按45平補償
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建築面積,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面積所需的補償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打個比方,如果被徵收人只有一套40平方米的住宅,被徵收後,將會補償一套不低於45個平方的房屋,或者以不低於45個平方的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增加出來的5個平方的補償費由政府買單。
聽證會將會對關於最低面積補償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進行聽證。
徵收非住宅房屋
是否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徵收住宅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增加一倍支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因徵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徵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對於上述關於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規定是否合理;對於徵收非住宅房屋,目前僅規定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是否也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費等問題,都將在聽證會上進行聽證。記者張春曉本報通訊員崔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