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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爲前夫生前曾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花錢爲別的女子購買房產,張女士同兒子及前夫母親一起,將“第三者”孫女士起訴至法院,索要150萬元購房款。昌平法院日前受理此案。
張女士與王先生於2000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12年6月,二人離婚。今年3月,王先生獨自到山中寫生時發生意外,在協助處理王先生後事的過程中,張女士從前夫公司負責人口中得知,王先生曾於2012年5月,以公司分得的股東紅利150萬元爲孫女士購買商品房一套。而張女士一直認爲,正是孫女士的介入才導致其婚姻破裂,遂同兒子及前夫母親一起,將孫女士起訴至法院。張女士認爲,根據婚姻法和侵權法規定,150萬元股東分紅款爲張女士與王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孫女士用該款項買房的行爲嚴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孫女士返還購房款。孫女士則不同意返還,表示其是在王先生離婚後纔開始與之交往,意外發生前,二人本打算結婚,買房也是因爲結婚需要。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