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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住建部昨日發佈《關於並軌後公租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再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應調整租金。
《意見》中顯示,並軌後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對象,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各地應根據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公租房需求,考慮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落戶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的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科學制定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
住建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社會投資建設公租房的分配要納入政府監管。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到市場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規定,繼續領取或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同時,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租房輪候期,對登記爲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給予安排。
據瞭解,公租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水平確定。已建成並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對已入住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對於新增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應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租房租金水平先收後返。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全面公開公租房的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記者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