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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2014年4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由國家開發銀行成立專門機構,實行單獨覈算,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住宅金融專項債券,向郵儲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籌資,重點用於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工程建設。當前,國家開發銀行正在加快組建住宅金融事業部。
正在完善中的中國住房金融制度需要借鑑他山之石。對德國、新加坡、日本、英國、美國和中國香港的住房金融制度進行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地住房金融制度雖然呈現出顯著的差異,但殊途同歸,都能夠較好地滿足當地居民的住房需求,有效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德國住房儲蓄銀行制度
德國的住房儲蓄銀行制度以自願互助性儲蓄爲主,政府獎勵爲輔。一方面,由儲蓄者與專門銀行簽訂住房儲蓄合同,先進行一段時間和一定數額的存款(一般5 7年,存款達到房價的50%),在滿足貸款條件後獲得貸款用於住宅的購買與建造。另外政府對於積極參加儲蓄的居民提供總額相對於購房金額的10%作爲獎勵,並實行多種減免退稅政策。
德國住房儲蓄銀行制度的主要特點有——一是制度安排的專營性保證了資金運用的謹慎性。德國住房儲蓄銀行是根據特定法律設立的,除住房儲蓄外不能從事其他金融業務。同時住房儲蓄銀行雖然屬於政策性金融機構,但是採用了企業化經營管理模式,具有財產與風險的硬性約束,有利於相關責任方規範信貸行爲,降低經營成本,避免盲目決策,提高經營效率。二是貸款機制合理,儲蓄者權利義務分明。這種機制逆向作用於儲蓄者,使之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來選擇存貸金額,既保證了住房資金的長期充足,也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信用風險。而一整套貸款篩選機制,保證了貸款分配的公開、公正、公平。三是運行體系的封閉性與獨立性。將住房儲蓄與其他資本市場隔離的安排保證了住房儲蓄市場長期穩定,避免隨着經濟的起伏產生大範圍的波動。
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按照產權劃分,新加坡的住房可以分爲政府組屋和私人房產兩種。其中政府組屋佔新加坡房地產的絕大部分,並承擔着保障性住房的職能。
新加坡政府組屋的全部相關事項都由建屋發展局(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HDB)負責,它是新加坡政府組屋政策制度和融資方式高效運行的核心部分。
新加坡政府對建屋發展局的支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頒佈了《土地徵用法令》,該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根據該法令,建屋發展局可以在新加坡任何地方徵用土地,且被徵用的土地價格由國家確定,不受個人與市場影響。這樣,建屋發展局能夠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獲得土地,從而從根本上保障了大規模的政府組屋建設。二是政府能夠以低於市場利率0.5 1個百分點的價格向建屋發展局提供低息貸款,用於政府組屋建設。三是由於建屋發展局不僅負責建造、出租、出售政府組屋,還負責其周邊基礎設施建設及其維修管理,所以政府還從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的運營補貼。
新加坡法律規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有永久居留權的居民都必須參與公積金儲蓄計劃。目前,每月繳存的公積金佔居民收入的10%左右。龐大的公積金存款不僅爲建設政府組屋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新加坡居民可以提取的公積金基本能夠覆蓋其購買政府組屋的支出,也大大減輕了居民的相關負擔。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
1950年日本頒佈《住宅金融公庫法》,由政府全額注資成立了特殊法人——住宅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爲個人建房購房提供金融服務;爲公營和公團開發面向中低收入者住宅提供資金支持;爲民間企業開發租賃性住房提供長期低息資金支持;爲舊城改造、城市重建提供金融支持等等。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的主要特點有:一是機構相對獨立,與政府行政機構分離;二是業務專業性較強,既不實行行政化管理,也不以營利爲目的;三是由大藏省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監管,而非中央銀行;四是資金投向由市場需求決定。
住宅金融公庫的資本金完全來自政府注資,但其運營資金並不來自政府的財政撥款,而是來自日本獨特的財政投資融資體制,即“將長期的郵政儲蓄、福利養老金、國民養老金和簡易人壽保險等靠國家信用歸集起來的資金與財政預算資金相協調,有償借貸給公共團體,符合政府住房政策的民間住宅開發企業和個人的運作體系”。
除了以上財政投資融資體制的貸款,日本住宅金融公庫的營運資金還來自以下幾方面:中央政府給予的息差補貼;以公營特殊法人名義發行的特殊債券;回收的借貸資金等等。
英國的PPP模式
英國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已經發展出一套完整的體系,其融資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的就是PPP模式。
英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建設方式是:中央政府提供補貼,地方政府負責投資、規劃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具體負責部門是地方政府下屬的住房管理局,而保障性住房的實際建設則由私營公司完成。此外,英國還通過給予住房協會(Housing Association)和RSL(Registered Social Landlord)等機構一些優惠政策,如低息貸款和財政補貼等,使其作爲PPP的一個環節執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保證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滿足。
英國PPP模式的主要特點有——一是政府可以用低廉成本保證住房建設;二是政府和私人部門均可以獲得相應利益;三是分工明確,中央政府提供補貼,地方負責投資、規劃與管理,實際建設由私營公司完成。
香港特區的REITs模式
REITs源於19世紀的美國,但是直到20世紀70年代之後才進入高速發展時期,目前REITs廣泛存在於美國、歐洲、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市場經濟和證券市場較爲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爲房地產投資建設籌集了大量的資金。
香港特區REITs的主要特點——一是對投資區域的限制。最初規定REITs只能投資於香港的房地產,而其他國家和地區則沒有類似規定。在幾年的穩定實踐後,目前香港REITs地域限制已經取消。二是擁有較高的收入分配限制。香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明確規定,REITs每年應將稅後淨收入的90%以上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持有人,這個要求是相對較爲苛刻的。三是推動因素不同。在以美國爲代表的國家和地區,REITs的發展基本是由稅收優惠進行驅動,而在香港,由於REITs面臨着雙重課稅,所以主要驅動因素依然是市場活躍與較高的回報率。
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源於美國20世紀60年代末,是最早出現的資產證券化品種。1970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或Ginnie Mae,簡稱“吉利美”)推出了第一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這也標誌着資產證券化時代的開始。
隨後,由聯邦發起的兩大抵押貸款公司——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或Fannie Mae,簡稱“房利美”)和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或FreddieMac,簡稱“房地美”)紛紛仿效,分別於1971年和1981年以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爲基礎資產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由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能使發放住房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以較低的成本融得資金,轉移信用風險、利率風險等風險,同時由於有政府或準政府機構的擔保,投資者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視爲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因此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一經問世便迅速發展。
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的主要特點有——一是具有健全的住房金融體系。發達且完備的住房金融體系是美國住房貸款證券市場建設最重要的基石。二是政府爲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一定擔保。三是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則爲其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四是有統一的貸款制度和標準化合約,使市場交易更加規範。
可以看出,美國模式是在政府的全面協調下,結合市場化方式運作的。美國政府通過建立健全的住房金融體系、爲弱勢羣體提供擔保服務、完善法律及相應會計、稅收等制度建設、維護市場秩序等對市場進行全面協調,這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作中至關重要。這種模式極大地促進了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文/郭濂國家開發銀行金融研發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