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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確立,賣房人卻拒絕二次網籤。買房人將賣房人告上法庭,要求履約,最終獲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在中介促成下,王先生與趙女士簽訂了紙質《房地產買賣合同》,其中約定趙女士將其滬上一套房屋出售給王先生。雙方還進行了網籤。2013年3月,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審稅手續時,卻被告知外地人購房需在網籤之前在滬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王先生雖然截至審稅當天在滬繳納社保已滿一年,但網籤時間是2012年11月。而此前由於王先生沒有連續繳納社保,扣除補繳的幾個月後,因尚未滿一年時間而不具備購房資格。對此,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提醒,王先生在2013年3月已具備了購房資格,要進行過戶,需要雙方重新網籤一份合同。不料,此時趙女士卻表示不願與王先生簽約,故拒絕重新網籤。無奈之下,王先生將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趙女士繼續履行紙質《房地產買賣合同》。
一審法院認爲,合同訂立自由,趙女士有權利決定是否重新網籤,現趙女士表示拒絕,無可厚非,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上海一中院。一中院二審認爲,雙方於2012年11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合法有效。王先生在簽訂該合同時尚未繳足一年的社保,屬於限購對象,但此不足以否定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重新網籤合同是行政登記的需要,並非另行協商簽訂一個新的買賣合同,趙女士有義務予以配合。二審遂作出上述判決。據《上海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