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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6月30日訊(記者張榕博實習生李曉荷)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限制性規定是否可行?最低面積補償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6月30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省法制辦將對《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聽證,其中備受關注的《草案》第十五條顯示,超30%被徵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記者瞭解到,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將制定出臺《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條例》出臺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將於今年8月上旬在濟南市舉行立法聽證會。
記者發現,在公開聽證的《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關於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限制性規定顯示,超過30%的被徵收人提出不同意徵收書面意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對於拆遷戶關心的臨時安置費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增加一倍支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徵收部門增加1倍支付給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對於《條例(草案)》設定30%的範圍,我們是作嘗試性規定,今後可以是50%,也可能是25%,這些都可以在聽證會上討論。”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