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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於家庭自住,不得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如果購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擬由市住房保障運營機構或者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
市法制辦昨天在其官網就《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開徵民意,草案中有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定尤爲引人關注,這也意味着如果該草案通過,“保障房封閉運行管理”在未來或將成爲現實。
亮點
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專項儲備制度
草案明確規定,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並落實到具體地塊,相關情況應向社會公佈。
同時規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專項儲備制度,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住宅用地,應當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
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應當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類型、配建面積、建設標準、套型結構、銷售(回購)價格等內容,應當作爲取得建設用地的前置條件,納入土地供應文件。經市國土、規劃、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應當競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
在資金保障方面,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制定住房保障專項預算和年度預算並單獨列出,優先安排住房保障資金。
建立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草案規定,本市應建立統一的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和保障家庭、個人檔案,並進行動態管理。爲便於監督,草案要求,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基本住房保障實施情況及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財政支出預、決算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同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對象等有關當事人在基本住房保障中的違法行爲,應當作爲不良行爲予以記載並與其他部門共享,對違法行爲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而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應當向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市住房保障運營機構或者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回購工作也要納入全市統一的保障房信息系統管理。
鼓勵單位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保障房
草案規定,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事業。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國家有關金融、稅收等支持政策。
其中明確規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租賃、出讓(協議)等多種方式供應。除市、區縣政府及指定機構組織建設籌集外,產業園區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建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另外還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集中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提供建設用地並負擔土地一級開發或整理儲備成本,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配建房屋土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鼓勵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可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條件職工住房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