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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女婿與“岳父母”一起買房,兩籤協議約定雙方“股份”,準女婿占房產的23%,岳父母佔77%。後來,女兒不幸去世,準女婿將房子賣了,“岳父母”未分得相應份額的房款,將其告上法庭。記者昨從青山區法院獲悉,青山區法院判處準女婿支付賣房款的77%給“岳父母”。
於某今年41歲,12年前,他和女朋友小盧關係不錯,當時於某想盡快買房與小盧結婚,但由於手中無錢,2002年9月15日,小盧的父母盧某、丁某和他商議,盧某、丁某出6萬元,於某出8萬元,用於某的指標,合夥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於某和盧某、丁某還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於某佔58%的產權,盧某和丁某佔42%產權。沒想到小盧後來不幸去世,於某就一直住在這套房子內。
2007年11月8日,盧某和於某商討後,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兩老給於某12.5萬元,擁有房屋的產權變更爲77%。協議還約定,於某若需要居住,需向兩老支付相應費用。協議還約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須向另一方支付本協議20%的違約金。
而在2007年6月,於某就已將房屋兩證辦好,盧某夫妻隨後多次要求於某在房產證上加名,於某不肯。去年底,於某私自將該房子賣了74萬元。兩位老人得知後將於某告上了法庭,索要20%的違約金和相應的賣房款。
法庭上,於某辯稱盧某在簽訂第二份協議後,根本沒有將12.5萬元付完,只給了8萬元,他們違約在先,所以此協議沒有法律效應,應按照第一份協議履行。而且於某稱自己一直積極聯繫盧某夫妻,賣房時早就告知,還向盧某夫妻詢問銀行卡號,要將錢打過去,只是盧某夫妻不願意。
經法院審理查明,盧某丁某夫妻在2007年支付了補償款8.82萬元,隨後又陸續支付了2萬元、1.5萬元,2010年5月最後支付了3000元。由於盧某夫妻已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佔有出售房屋的比例爲77%。所以法院對於某第二份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辯解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認爲,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爲,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青山區法院最後認爲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兩份協議都合法有效,於某應向盧某夫妻支付賣房款的77%,即5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