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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疾病永遠是最大的社會經濟風險。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中,理應有一個輕重緩急的排序
□吳學安
從7月1日起,廣東省中山市將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新規明確了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提取公積金的條件,首先可以提取公積金的包括繳存人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僅限繳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中山市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且同一社保年度內扣除醫保統籌支付(含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和自費的醫療費超過2萬元的,可以每年在該社保年度內或該社保年度結束的90天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超過其個人自付和自費的醫療費用(6月26日《新快報》)。
雖說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於支持城市居民購買房屋的,但在生命健康面前,住房公積金購房職能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尤其是當一個家庭有成員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生命受到威脅而又缺錢治療時,一筆本屬於他們可以提取的公積金就能成爲救命錢。住房公積金本質上是歸個人所有的私有財產,儘管可以作爲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以保障低收入人羣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旦面臨生命與住房只能二選一時,相信多數人是會選擇救命的。試想,假若一個家庭因某一個成員患上重病,需要大筆的醫療費用卻四處籌借不到錢,而原本就屬於自己的那一大筆公積金卻無法取出來用於治病救命,這是何等悲哀的事情。
更何況,一些房價相對不高的中小城市住房公積金閒置嚴重,大量的公積金花不出去。從受益的角度來看,說明大多數繳存者實際上是這項制度的局外人。而在一二線城市,近年來房價猛漲,買房成爲大多數工薪階層不可企及的夢想。難怪有人說“住房公積金是讓買不起房的人湊錢幫買得起房的人買房”。一邊是大量公積金被閒置,一邊是重大疾病又急需用錢,如果爲公積金用於救命開綠燈,實乃一舉兩得之舉。
我國從1992年就開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但被規定爲專款專用的住房公積金,其使用狀況並不理想。目前國內公積金的使用率只有50%至60%,大量本屬於存儲人私有財產的資金被閒置,不保值、不增值。甚至有一部分公積金被管理者亂動,譬如,廣東湛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滿某挪用公積金炒股就是典型一例。與其讓高達萬億元的住房公積金不動或亂動,不如讓這筆本屬於個人的錢爲存儲人的個人生命保障而動。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力救濟。而一旦存儲人自己或家庭成員的生命因高昂的醫療費用而得不到保障,公力救濟的價值也就蕩然無存了。
在現代社會,疾病永遠是最大的社會經濟風險。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中,理應有一個輕重緩急的排序。類似中山等地對於住房公積金可用於支付個人醫療費用的政策安排既體現了以人爲本的施政理念,同時也是急羣衆之所急的惠民之舉。對於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可動用公積金支付醫療費用,能在最大程度上體現公積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正如有關人士所言,將原本用於購房的資金用來治病自然是合情合理的,“在生命與住房之間,我們選擇生命,因爲沒有生命,一切資金都將失去意義。”作爲專款專用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存儲人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的救治,無疑是制度人性化的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