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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
上一次審議稿中的保障性住房或將“只租不售”的模式並未重提,而是恢復了“可租可售”模式
保障房將建信用檔案
失信者或5年內不得申請
拿號排隊的“大輪候”擬變成按批次等待的“小輪候”
損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罰款
本報訊(記者張明蕾)從輪候分配製度,到部分行爲法律責任的界定,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條例將有些變化。拿號排隊的“大輪候”擬變成按批次等待的“小輪候”,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的信用檔案也有望建立。昨日上午,《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
信用失信者5年內不得申請
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用檔案,被首次提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用檔案,並將有關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檔案建立了,就會發揮效用。“在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或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審議:有組成人員表示,家庭信用檔案需要向社會公開的不僅是標準和程序,還包括結果,即申請家庭信用額度的具體情況。
模式租售結合仍保留
上一次審議稿中提到的保障性住房或將“只租不售”的模式,在此次審議中並未重提,而是恢復了“可租可售”模式。記者瞭解到,《草案》對保障性住房實施銷售問題只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細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原法規中與出售相關的內容被刪除,對於社會保障性住房類型的界定也同步刪除。但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共有產權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配售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和分配程序、具體實施的時間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審議:有組成人員認爲,以共有產權方式配售保障房尚處試點階段,且隨着經濟發展,保障性住房的配售方式也可能出現新模式,因此建議去掉“以共有產權等方式”的限定。
責任改變房屋結構將有處罰措施
記者瞭解到,原條例對於“收回房屋”處罰措施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有效執行,因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處罰權。因此,《草案》對於各類行爲的法律責任給出了詳細設定。
“違反本條例,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或者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損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審議:多位組成人員提出,以上表述不夠精準,應將各種行爲依可能造成的結果分爲兩類。一是改造後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比如打漏了水管或亂改電線;二是改造後影響了房屋結構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