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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人揚通訊員劉曉慶報道6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頒佈的《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成爲全國首個以政府令形式發佈的建設用砂管理辦法,同時也是寧波市最高規格的建設用砂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建設用砂的質量控制目標、管理職責等內容,並對違規行爲提出了界定標準和具體處罰措施,旨在進一步規範建設用砂管理。
用砂市場亟須法律護航
近年來,寧波市對於建設用砂的質量管理,始終不遺餘力:禁用海砂、禁止採挖海砂、鼓勵發展機制砂,並通過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強化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備案管理等措施,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日趨規範。但與此同時,市場上仍有大量未備案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遊離於監管之外,在高利潤引誘下鋌而走險,違法生產銷售海砂和石硝、石粉等不合格建設用砂,有些備案企業也趁機銷售海砂,對寧波市建設用砂市場秩序造成很大的衝擊,嚴重威脅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因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這些違規行爲和企業缺乏明確的監管和處罰規定,導致生產、經營、使用海砂及不合格建設用砂的現象屢禁不止。因此,運用法律手段推進對建設用砂市場的整治、加強對建設用砂單位的監管成爲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
4月15日,寧波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標誌着寧波在規範建設用砂管理方面再加“砝碼”。
界定違規行爲,處罰有了硬標準
《辦法》在明確建設用砂質量技術標準的基礎上,着重明確建設用砂管理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應處罰的違規行爲作了明確界定,制訂了相應的罰則。《辦法》對於建設用砂違規行爲的界定主要包括:建設用砂生產單位、經營單位未對建設用砂進行檢測;未建立或僞造生產臺賬、經營臺賬、檢測臺賬和檢驗臺賬以及僞造檢測數據、檢驗數據,出具虛假備案證明和質量證明;未向買受人提供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建設用砂。
建設用砂使用單位未查驗備案證明和建設用砂質量證明、建設用砂檢測機構未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要求對建設用砂進行檢測、檢驗,僞造檢測數據、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檢驗報告;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未在設計文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明確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建設用砂技術指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寧波市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建設用砂。
同時,《辦法》對建設用砂違規行爲明確了相應的罰則,根據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規行爲的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額度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根據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規行爲的領域由相關領域管理部門實施處罰。
啓動“嚴查嚴打”專項行動
爲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用砂監管,規範建設用砂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打擊違法違規行爲,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寧波市隨即啓動了爲期半年的建設工程用砂違法違規行爲“嚴查嚴打”專項檢查工作。檢查範圍包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及在建工程項目和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
對違法違規行爲,將實行“五個一律”,即一律暫扣備案證和質量證明、一律立案追溯調查、一律限期整改並處理處罰、一律追究連帶責任、一律予以通報。對情節嚴重且整改不到位的,註銷其建設用砂生產經營企業備案證,並在相關媒體進行公佈。
寧波市相關管理部門將依據《辦法》及有關配套制度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加快建立清理機制和企業信用體系。《辦法》的出臺,標誌着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開始走向更加規範、更加有效的層面。
王人揚劉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