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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獲悉,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受到村民小組質疑,並被村民小組強行剋扣百萬元徵地補償款,劉國羣一家九口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最終,村民小組同意支付九人共計130萬元,並已支付完畢。
2010年5月,在國家興建深廈鐵路之際,曾向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東華村企嶺村村民小組徵地,並給予了相應的徵地補償款。在徵地補償款分配過程中,劉國羣一家九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受到村民小組的質疑,被村民小組強行剋扣了103.5萬元的徵地補償款。
原來,早在1968年,劉國羣的家婆曾某某曾攜子女3人到惠陽區淡水街道東華村企嶺生產隊插隊落戶,後來,劉國羣嫁給了曾某某的長子葉某某,雖然劉國羣和其所生育子女的戶口在企嶺村,但村民小組在分配徵地款時,並不認可劉國羣一家九口“插隊落戶”的村民身份。
爲維護權益,劉國羣一家將企嶺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
根據2012年6月18日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事處在《關於劉國羣一家村民身份問題的意見》中確認“劉國羣一家應是企嶺村小組村民,享有與其它村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惠陽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企嶺村民小組應向原告劉國羣一家支付徵地補償款等共約130萬元,後企嶺村村民小組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上訴,中院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被申請人企嶺村民小組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生效義務,2013年10月16日,劉國羣向惠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終,法院通過採取多種措施,促使雙方在今年4月達成了和解,被申請人企嶺村民小組同意支付申請人130萬元,並於近日將全部款項履行完畢。
南方日報記者/張昕通訊員/吳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