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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還要交地鐵基金?6月19日,正在張羅着裝修新房的吉林長春市民徐女士,望着手中的辦理入住交費明細表犯了愁。原來,她購房的宇軒嘉園小區物業公司規定,購房者要想領到新房鑰匙,必須繳納近1.8萬元的入住費,包括“地鐵基金”、“三層玻璃費”、“信息化工程費”等。該小區890名購房者領取新房鑰匙時,都遭遇了高額入住費這隻“攔路虎”。記者採訪瞭解到,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徐女士等人已經向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收房被索交地鐵基金
據購房者們反映,2010年8月30日,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與長春宇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團購協議書》,該單位部分職工及親朋好友約890人購買了宇軒嘉園小區的商品房。該小區開工日期是2011年4月1日,竣工時間是2012年4月1日。《商品房團購協議書》中約定:房款分3次付清,簽訂協議後10日內繳納第一期房款30%,第二期房款10%在施工隊主體框架工程3層澆築完成後,經監理、甲乙雙方確認後繳納,第三期60%在小區取得銷售許可證後,簽訂正式《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繳納。此後,衆購房者被要求將全額房款,分4次存入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崔某的個人賬號。
2012年4月1日,是《商品房團購協議書》約定的交房日期,購房者們來到小區工地,看到房子還沒有蓋完。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解釋稱,宇軒嘉園小區建設遇到了困難。購房者這才知曉,開發商長春宇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展團購房活動時,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手中只有圖紙。無奈,購房者們只好繼續等待。
今年2月22日,延期交房兩年後,購房者們終於抽到了自己的房號,興高采烈地前往小區物業公司辦理入住,卻被告知必須交納11項費用,否則不給辦理入住手續,也不給新房鑰匙。
徐女士告訴記者,她以每平方米3440元的價格,在宇軒嘉園小區團購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辦理入住時,物業公司讓其交納11項近1.8萬元的入住費,其中地鐵基金每平方米65元、三層玻璃每平方米15元、信息化工程費每戶500元、燃氣初裝費每戶3300元、有線電視費每平方米14.79元。在沒有入住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還要求購房者交納去年冬天的供熱費,每平方米29元,按照80%的標準收取。徐女士認爲上述這些收費不合理,屬亂收費。
開發商無證售房
6月20日,記者來到宇軒嘉園小區,看到小區的路面還沒有硬化處理,堆了很多建築垃圾。在物業公司辦公室,記者看到牆上貼着辦理入住收費明細表,收費項目共計11項,有地鐵基金、三層玻璃費、信息化工程費、燃氣初裝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等。
記者瞭解到,購房者向長春市消協投訴時稱,至今他們未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示了一份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與長春宇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形成的《會議紀要》,上面寫有“宇軒嘉園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可自行收取《商品房團購協議書》簽訂後所發生的相關配套費用”,但相關配套費用是指哪些收費項目,並沒有明確。
物業公司劉經理告訴記者,這些費用物業公司屬於代收費,不便回答相關問題。據其介紹,宇軒嘉園小區有890套團購房,目前已經有400多戶辦理了入住手續。
吉林省商務廳辦公室邵主任向記者表示,宇軒嘉園小區的團購是由該廳機關服務中心與開發商共同運作的,該廳已經接待過團購者們的投訴,也就相關情況進行了說明。該廳機關服務中心收到團購者的購房款後,全部及時轉給了開發商,辦理入住收取相關費用發生糾紛,應該找開發商解決,與廳機關服務中心無關。
6月23日,長春宇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譚總經理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是與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簽訂的《商品房團購協議書》,將房子賣給了省商務廳。購房者中,有的是從該廳職工個人手中轉手購買的,因此,這些購房者不是我們的客戶,與我們公司沒有關係,有問題應該找省商務廳解決。另外,《商品房團購協議書》中,已經對地鐵基金、燃氣初裝費等收費項目進行了約定。”
亂收費遭處罰
6月20日,吉林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靳處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地鐵基金屬於財政徵收項目,應該向開發商收取,不存在信息化工程費這一收費項目。2012年7月18日,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房屋銷售和入住環節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燃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多項收費計入開發成本,不得向購房者收取。
吉林國隆律師事務所律師宮宇表示,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開展的團購活動是違法的,因此,吉林省商務廳機關服務中心與長春宇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團購協議書》無效。
吉林朗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朱大勇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開發商的團購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資行爲,還將面臨刑事責任。
長春市消協祕書長鍾萍表示,根據長春市有關法律法規,地鐵基金是城市配套費的一部分,開發商在開工前必須交納,否則不允許開工。宇軒嘉園小區的開工日期是2011年4月1日,那時長春市有關地鐵基金的收費文件還沒有出臺。開發商因某種原因推遲開工,導致文件出臺後新增了這部分城市配套費,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不能轉嫁到購房者身上。長春市《關於加強外窗質量管理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起新建民用建築工程均應選用三層玻璃。因此,這一部分費用屬於開發建設成本,也不應該向購房者收取。
吉林省消費者申訴投訴審理局副局長趙立表示,開發商在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團購活動,違反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記者獲悉,日前,針對開發商收取地鐵基金等問題,長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已經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