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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的加速,讓中國社會陷入對“老有所養”的集體憂慮。6月23日,期待已久的“以房養老”政策終於落地,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從7月1日起,我國將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地試點以房養老保險業務。
“以房養老”將在多大程度上緩解未來社會的養老困境?政策實施過程中如何確保保險人的利益?這個“舶來品”能否避免出現水土不服現象?
養老體系的有益補充
所謂以房養老,也被稱爲“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這種模式已廣泛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實行多年。
“‘以房養老’是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到來採取的重要措施,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有益補充。”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陶存文表示。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2.02億人,佔總人口的14.9%。面對中國老齡化加速趨勢,開展以房養老無疑有利於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爲養老資源,豐富養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養老選擇。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以房養老在國內是新鮮事物,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開展以房養老試點不是說政府不承擔養老責任,而是市場化的一種補充。
其實,過去幾年已有銀行等機構在部分地區開展過反向抵押試點。據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養老保險處處長姚渝介紹,和銀行推出的業務相比,由保險公司開展的以房養老業務,其最大特點在於將反向抵押業務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一方面,保險公司承擔長壽風險,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後顧無憂;另一方面,老年人過世後,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化解矛盾須構建多樣化養老服務體系
事實上,“以房養老”在很多地方探索多年,從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以房養老的核心問題還是房產資產如何估值的問題。目前各地試點中出現的矛盾也多數集中於關於房產的估值問題上。”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告訴記者,現實情況是保險公司與以房養老的參與者很難就房產定價達成一致。一般來說,老年人往往對自有房產的心理估值偏高,保險公司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估價普遍與老人的心理價位存在較大差距。據瞭解,一套房產中介標價500萬元的房子,拿到銀行抵押可能評估價只有300萬元。房地產市場週期波動對於資產升值及價格的影響明顯,如何規避、計算、對衝市場風險,對於即將試行的以房養老來說,現階段還沒有統一的、公開的標準。
而據記者瞭解,以房養老的另一個突出的矛盾點是有些老人不缺錢,只是需要更多的養老服務,他們片面地認爲以房養老就是“我把房子給了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他們就要管我的生活起居”,甚至是“養老送終”。而當他明白以房養老只是提供一種增加養老資金來源的選擇時,他們往往會後悔當初的選擇。由此可以看出,現階段“以房養老”與養老相關產業發展滯後矛盾突出,真正的養老需求除了資金還在於醫療、護理、心理疏導等方面的優質服務。“以房養老”是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高端化服務,面對廣大公衆,仍須着力構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保障模式。
大面積推廣尚需時日
據瞭解,保監會對於可開展以房養老試點的保險公司做出了嚴格的限定。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由於以房養老對於保險公司的要求特別高,因此未來能參與到以房養老政策的保險公司數量將十分有限。截至目前,尚未有保險公司或相關以房養老的保險產品在保監會申報。
而就記者所知,多數壽險公司由於此前沒有以房養老的相關經驗,產品仍處於研發階段。保險公司普遍的擔憂是,由於參與以房養老的消費者都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很容易出現改變主意的情況;同時一旦被保險人身故後其家屬不承認以房養老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不得不面對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保監會方面也反覆強調,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將面臨較爲突出的利率風險、房價波動風險、長壽風險等。
事實上,以房養老在國外也是小險種,沒有特別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鑑。即使在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以房養老實施過程中也不斷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以房養老僅佔整個養老市場的10%左右。專家認爲,以房養老在中國也將是一個小衆業務,不可能成爲主流。袁序成預計有能力、有意願參與這種業務的公司不會太多。如何更好地推廣以房養老保險政策?郝演蘇認爲,關鍵在於完善市場定價與資產評估機制,建立公開化、公正化的市場化的“以房養老”操作體系,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本報記者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