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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江法院烏烈法庭成功調解一宗跨省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被告當場向原告支付100萬元設備租金,既調解雙方矛盾,化解原告企業資金燃眉之急,又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原告惠某某公司向法院訴稱,被告湖南某某集團向其租賃鋼管、扣件、頂託等建築設備用於項目建設,但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租賃物損失費等共計171萬餘元。
主辦法官認爲被告遠在湖南長沙,到海南參加庭審路途遙遠、訴訟成本也過高,調解纔是最佳的結案方式。在電話調解未果,第二次庭審的調解階段雙方也未能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的情況下,主辦法官再次組織雙方到調解室,耐心闡明調解結案對各方的利害,逐一詢問各方的調解方案並進行對比分析和綜合,全面分析了調解對案件以及雙方利益的好處。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湖南某某集團支付給原告100萬元的設備租金。
簽下協議後,被告湖南某某集團當即派公司會計到銀行辦理了轉賬手續,原告收到賬款後,握住法官的手激動地說:“感謝法官和昌江法院,讓我們這麼快拿到賬款,解決了我們單位的資金問題。”被告對調解結果也表示滿意。
海南日報石碌記者黃能通訊員羅金麥兆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