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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保險指導意見下月起實施,尚無產品浮出水面
-試點城市爲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投保人羣爲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
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了新進展。昨天下午在保監會的通氣會上,《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靴子落地,在這份意見中規範了保險公司的准入門檻和一些實施準則,這意味着,“以房養老”政策正式落地。但目前還沒有保險公司明確表示已經有相對應的產品浮出水面。《意見》將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試點城市爲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投保人羣應爲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
要求產品條款簡單易懂
根據《意見》要求,投保人羣應爲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試點保險公司需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且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目前,獲得“以房養老”政策試點的地區僅爲北京、上海、廣州、武漢,試點期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由於涉及的主要是老人羣體,因此該意見規範了一些基本原則,如“公平守信原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老年人爲客戶,業務涵蓋廣,流程複雜,期間較長,保險企業要求公平對待消費者,一是在房產評估、抵押、後續管理等方面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法律及合同約定。在合同和產品的制定上,也要求產品條款簡單易懂,業務流程規範可行,投保形式老人便於理解和接受。
險企可參與房產增值收益
與具體產品相關聯的內容上,保監會方面則透露,根據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爲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產品。參與型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值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歸屬於投保人。
而在猶豫期上,也比普通產品要求更爲嚴格,《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爲防止銷售誤導,保監會還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
《指導意見》還劃定了開展試點的保險公司資格條件要求,包括: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具備較強的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具有專業的法律人員,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具有房地產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機構,有能力對抵押房產進行日常維護及依法處置;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獨立覈算等。(記者程行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