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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銀發浪潮』來襲,60歲以上老年人口超2億;養老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均每月只有81元。推進『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方式,無疑有助於完善養老保障體系,豐富養老保障方式。
從制度設計上看,『以房養老』是一種保險產品。既然是產品,購買者理應有自主選擇權,不能強買強賣。因此,落實『以房養老』應遵循市場規律,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力推行。
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制推行,並不意味著『看得見的手』無所作為。相反,政府的公共職責更需加強。
一方面,政府應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為『以房養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當前,我國養老市場發展滯後,養老機構、養老服務在數量與質量上嚴重不足,老人與養老床位之比為50?1。如果房產抵押出去卻買不到相應的養老服務,『以房養老』豈不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又怎麼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呢?
另一方面,政府應高舉監管利器,為購買『以房養老』的消費者保駕護航,既要防止借『以房養老』概念游說老年人抵押個人住房進行消費貸款引發多重風險,又要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完善體制機制,避免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
從國際經驗來看,『以房養老』尚屬小眾產品。從我國現階段國情來看,『以房養老』面臨著與傳統養老方式的博弈、房價不確定因素的風險等。正是基於此,指導意見中明確,『不得誇大房產增值在提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因此,針對產權、理念、房價波動等難點,政府還應搭建好房產評估、政策諮詢、糾紛仲裁等機制,從政策框架上給出解決方法。
『以房養老』是一項系統工程,保險機構應完善產品設計,購買者要量力而行,政府則應加強監管。只有各個鏈條緊密咬合,纔能讓補充養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