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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2013年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之後陸續發生尾盤銷售收入8039萬元,依然按照預徵稅率申報繳納了土地增值稅160.78萬元。對此,檢查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解釋,要求企業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率,補徵土地增值稅1856.22萬元,並依法加收滯納金和50%的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稅務檢查人員提醒:清算後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應根據以上方法確定的扣除項目金額按月重新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稅額繳納,不能再按照預徵率或清算時的實際稅負率來計算繳納。
戴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