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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等四城市將試點業內人士稱正式推進及其受歡迎程度有待市場檢驗
“以房養老”保險試點將於下月起正式落地,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可以參加投保。業內人士指出,“受困於當前國內的養老傳統和人文因素,正式推進及其受歡迎程度有待市場檢驗。”截至目前,尚未有真正配套“以房養老”的保險產品面市。
本報訊(記者周慧)昨日,保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從下個月起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地正式開展爲期兩年的試點。投保人羣爲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政策在去年9月份推出後,最終落地。”業內人士指出。記者瞭解到,此前包括幸福人壽、平安人壽等部分險企正在積極推動“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開發,不過截至目前,尚未有真正配套“以房養老”的保險產品面市。
廣州市民劉伯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肯定希望今後能夠跟兒女在一起養老。”對於以房養老的提議,劉伯表示持觀望的態度,表示“看看先”。
據介紹,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宣傳資料應由總公司統一製作並嚴格管理,分支機構、銷售人員不得擅自編寫、印製宣傳材料。保監會還將適時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險企應當明確銷售人員資格條件,建立培訓及考試機制。
保監會規定,險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當前我國缺少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爲養老資源的有效手段。開展試點,盤活老年人房產是實現個人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探索,有利於擴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提升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
據悉,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美國更多接近於銀行的按揭業務,但在我國的業務落點是終身年金保險,資金來源於保險公司自身。過去幾年,一些銀行也自發開展了一些反向抵押貸款業務,保監會上述文件只是規範養老保險,不涉及銀行業務。
業內觀點
險企參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難度高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將面臨較爲突出的利率風險、房價波動風險、長壽風險、現金流風險等業務風險,同時也將受到房地產政策、稅收政策以及法律環境的影響。
有媒體認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不完全是傳統意義上所理解的保險產品,更準確地說,是一系列金融產品的組合,其中涉及房產評估、房屋維護、房屋拍賣轉讓、年金、醫療保險、健康增值、金融理財等衆多領域。將傳統養老保險與房地產市場聯繫起來的產品特性,對於經營主體保險公司而言將面臨一定難度的風控考驗。
《指導意見》中對保險公司開展試點的資格條件要求包括: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
不過,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該業務以老年人爲主,業務涵蓋面廣,流程複雜,期間較長,保險公司應顧全大局。一是在房產評估、抵押、後續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二是產品條款簡單易懂,業務流程規範可行,使投保老人便於理解和接受。三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與消費者自身權益有關的信息,做好披露工作。
名詞解釋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產品類型
根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爲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
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