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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保監會23日正式發佈的指導意見稱,7月1日起,未來兩年,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將正式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這意味着“以房養老”商業保險正式開閘。
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投保人羣應爲60週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同時,按照保險公司是否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分爲參與型產品、非參與型產品。
這份指導意見從老年人角度進行規定,例如“產品條款簡單易懂,業務流程規範可行,使投保老人便於理解和接受”,“客戶的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等。
此外,這份指導意見還鼓勵保險公司創新,“完善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的養老服務鏈條,如針對不同年齡和需求的客戶推出醫療、保險、健康管理、金融理財等服務”。
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說,當前,我國缺少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爲養老資源的有效手段。開展試點,盤活老年人房產,是實現個人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積極探索,有利於拓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提升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
“試點城市的選擇主要考慮其房地產市場容量較大、老齡化步伐快等原因,這一保險的推出是完全市場化的,爲一些有意願、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一個選擇,是自願的,同時,這是新生事物,還需要不斷探索、總結、完善,從國外經驗看,它是一個比較小衆的保險。”袁序成說。
適合無子女老人和“失獨老人”
釋疑>>>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並非我國首創,在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嘗試多年。簡而言之,這種保險就是老年人將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約定條件獲取養老金,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屋的處置權。
“保險版”以房養老具有鮮明的特徵,它爲投保人提供養老金的週期與生命等長;投保人在身故前享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投保人身故後,房產處置的剩餘所得將會返還給繼承人。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理事長孟曉蘇認爲,作爲一款金融產品,“以房養老”具有“三高”特徵,就是適用於高房價城市、高潛質房屋和高素質老人,而無子女老人和“失獨老人”則是最合適的購買羣體。
從國際經驗看,不只是養老金,保險公司還可能爲投保人提供實物型的養老服務。保監會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鼓勵“針對不同年齡和需求的客戶推出醫療、保險、健康管理、金融理財等服務”。
疑問二:房價漲跌怎麼算?
簽訂合同時事先約定好
無論是投保人也好,保險公司也好,“保險版”以房養老的最大風險和不確定性都來自房價的波動。
如果房價上漲,房屋增值怎麼辦?根據指導意見,保險公司推出的試點產品分爲參與型和非參與型,也就是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決定保險公司是否參與分享房產的增值收益。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說,對於參與型產品來說,保險公司可在與投保人簽訂購買合同時有所約定,如果房產增值,按何種比例來分配?歸屬於投保人的部分,是一次性給予,還是按月領取?這些都可以在合同中涉及。對於非參與型產品,無論房價上漲與否,保險公司均不參與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增值部分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那麼,如果房價下跌了怎麼辦?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要承擔這個風險,對於專業的投資運行機構——保險公司而言,可以通過資金的運作、再保險等形式化解或是降低這一風險。
疑問三:是否會成爲主流?
較高門檻決定其“小衆”屬性
“以房養老”商業保險的出爐,承載着豐富養老保障方式、拓寬養老保障資金來源的“雙重期盼”,但這一產品對於緩解養老隱憂作用究竟有多大備受關注。
業內人士坦言,“以房養老”是一種市場化運作,不會成爲養老的主流方式,有限的受衆、較高的門檻決定了其“小衆”屬性。
“‘以房養老’商業保險僅僅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補充,這一試點的推出之所以引發爭議,不是產品有問題,而是作爲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主幹出現了缺失,化解養老困局所必需的普惠式基本養老產品仍有待於完善。”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這樣認爲。
董登新同時建議,應從房產評估、土地政策、壽命估算、產品解釋等方面建起完整的配套體系,確保試點產品平穩落地。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