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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博文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誹謗的言詞駁回開發商訴求
本報訊(記者林霞虹通訊員範貞、陳嚴、陸富祥)地產公司建樓致毗鄰住戶樓房裂縫,投訴無門微博維權反被地產商狀告侵權,廣東省信宜市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日前,廣東茂名中院對這起微博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微博:開發商野蠻施工
2013年2月,信宜市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某地產”)開始在該市金湖開發區銀湖路建造“君豪華庭”商住樓,施工工地毗鄰市民李某昶自建樓房。施工期間,李家樓房牆體出現裂縫,他認爲是明某地產施工所致。
交涉無果後,李某昶分別於2013年3月27日、4月8日,向信宜市住建局投訴不當施工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明某地產知情後,也在4月8日向住建局提出申訴,投訴李某昶阻礙該公司的正常施工。
11月27日15時32分,李某昶的胞弟李某男在新浪微博個人主頁上發表了題爲《信宜市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野蠻施工,政府部門不作爲》的博文,並同時轉發給相關媒體。
2013年12月1日,原告信宜市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某昶在信宜市住建局的主持下籤訂了對李某昶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協議,2013年12月2日11時46分被告李某南在其個人微博主頁上發表評論,“在信宜市紀委等部門的督促下,信宜市住建局已於2013年12月1日主持召開會議,明某地產公司亦同意簽訂協議,先做房屋安全鑑定。事情有待進一步解決。感謝各位朋友和媒體關注。”
地產商:侵犯公司名譽權
2013年12月8日,明某地產以李某昶、李某男兩兄弟微博發帖行爲侵害名譽權爲由訴至信宜法院。明某地產認爲,李某男所發微博內容中反映“一週內毗鄰多座居民樓新增幾十處開裂”,“李某昶先後向多個部門反映,要求先進行房屋鑑定,但施工方繼續強行違規施工”等內容嚴重不實。微博散佈範圍較大,造成信宜市職能部門多次就該問題質詢,同行商業夥伴議論紛紛,潛在客戶流失嚴重。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聲譽,刪除新浪博文,在茂名地區範圍內登報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法院:
無法證明存在損害結果
信宜市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李某男在新浪微博上發表《信宜市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野蠻施工,政府部門不作爲》,該博文反映了糾紛發生的過程,內容基本屬實。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確實存在強行施工的行爲,故該博文並無損害其公司人格。原告認爲公司名譽受損,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損害結果,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明某地產不服一審判決,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李某男微博內容反映了糾紛產生及向多個政府部門要求處理的經過,主要針對相關部門的行政不作爲,並沒有對上訴人進行侮辱、誹謗的言詞,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觀察:
自媒體發聲真實合法是界線
在以微博爲代表的自媒體時代,公民只需在智能手機上輕點指尖即可隨時隨地“發聲”。其發佈信息的無限性、開放性和廣場“圍觀”效應,能使各種意見迅速轉發互動,成爲一個虛擬社區。
“我的媒體我做主”,作爲網絡傳播最活躍的自媒體,公民以微博爲陣地“論戰”“吐槽”“維權”屢見不鮮,同時也催生出不少名譽權糾紛,本案即是一例。言論自由是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智能手機普及自媒體發展爲每個人實現言論表達自由提供了最大可能,但是,網絡江湖也有“楚河漢界”。微博維權反映問題,披露信息應當尊重事實,不擴大不縮小;發表言論不捏造不攻擊;不傳播謠言,遵守法律,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爲度,做到“講禮”、“講理”、“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