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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爲禁止“跳單”約定損害購房者選擇權約定無效駁回上訴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通訊員劉一慧、陳亦和)2013年年初,曾先生想要在中山市買房,並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看房。該中介公司帶着曾先生看了一套房子,但最終曾先生卻通過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與房主簽訂了買賣合同,被“跳單”(指的是中介帶顧客看房子之後,顧客通過別人成交)的房屋中介公司遂將曾先生訴至法院,仍然要求其支付中介費用1.14萬元。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法院認爲違約金條款中關於禁止“跳單”的約定損害了曾先生的選擇權,因而該約定當屬無效,駁回了中介公司的上訴。
購房者“跳單”中介稱其違約
2013年4月15日,青峯公司與曾先生簽訂看樓確認書,雙方約定:如曾先生要求與業主簽訂該房地產合同關係,在簽訂合同之時,曾先生應向青峯公司支付相應佣金。
同年4月21日,曾先生通過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心家公司向涉案房屋所有者呂先生購買上述房地產,三方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地產轉讓價款爲388000元,並由曾先生支付給心家公司佣金11640元。其後,曾先生根據合同向心家公司支付了佣金。涉案房地產也已過戶至曾先生名下。
青峯公司認爲曾先生違約,遂訴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曾先生向其支付代理佣金11400元及相應的律師費。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青峯公司的訴訟請求,青峯公司隨即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違約金條款損害購房者選擇權
上訴人青峯公司稱,曾先生接受了青峯公司的服務,又轉而找其他中介公司來幫忙辦理交易手續,就是等於其免費享用了其服務成果,顯然是一種無償佔用他人服務成果的不誠信表現。曾先生則認爲《看樓確認書》系青峯公司擬製的格式合同,此外涉案房源並非青峯公司獨家提供。
經法院審查,涉案房屋的出賣人既委託了青峯公司,也委託了心家公司出售該房產,曾先生雖與青峯公司簽訂看樓確認書,但其有權選擇心家公司提供的報價低的服務信息並與心家公司簽訂合同,該行爲是行使了其應有的選擇權,不構成違約。法院駁回了青峯公司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