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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挨着臭水溝就敢說江景豪宅,樓下有個小超市就說臨近CBD,荒郊野嶺蓋棟樓就是遠離城市喧囂貼近大自然……開發商爲推銷房屋廣告誇大其詞的做法屢見不鮮,但地產廣告中提到的配套也是房屋附加值的一部分,承諾的做不到,即使未寫入合同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_acK({aid:1807,format:0,mode:1,gid:1,serverbaseurl:"me.afp.chinanews.com/"});
記者昨日從廣東省消委會獲悉,今年5月,省消委會共接待來訪、接受投訴諮詢971人次,其中接到消費者投訴280件,同比增長90.05%。其中,銷售服務類、家用電子電器類、互聯網服務類依舊排名消費者投訴的前三位。
文/記者李大林通訊員粵消宣
事件
不肯把廣告承諾寫進合同
開發商最終退回兩萬定金
區位和配套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商品房價格,而這些又不是開發商能夠直接干預的,將模棱兩可的配套預期作爲承諾寫入廣告,並作爲附加值注入房價,如果未能實現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5月8日,消費者廖先生參觀了清遠市廣州後花園有限公司的展示廳和樣品房,在看到廣告牌中明確表示給予業主交通、醫療、教育、價格共四個方面承諾後,廖先生認爲適合投資、自住,便籤訂了購房協議書。籤協議後廖先生髮現,購房協議中的“特別提醒”違背了合同締約自由原則。合同規定:“乙方在簽訂認購書前已經仔細閱讀甲方公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四》及一系列附件、附錄的條款內容,同意並認可所有的條款內容,不得刪除修改任何內容。”隨後,廖先生向銷售中心相關負責人提出質疑,要求把籤協議前廣告牌中交通、醫療等四方面承諾,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否則退還定金。不料,開發商卻不同意添加,並稱廖先生簽訂協議書表示已經同意協議裏的一切內容,由於他一方的原因拒絕簽訂購房合同的不予退還定金。
廖先生認爲開發商拒絕將廣告中的承諾載入補充協議,意味着其廣告只是招攬業主的手段,無法保證業主的預期利益,堅持要求退定金。就此問題雙方協商無果遂投訴至省消委會。在省消委會的努力調解下,開發商同意退還定金,主動聯繫廖先生退還了20000元定金。
省消委會點評
影響價格和購買意欲
廣告可視作合同條款
開發商的一系列廣告明確以“承諾”等字眼表述,消費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廣告中的描述將成爲商品房的附加值,該廣告對商品房的價格和促使消費者進一步簽訂購房合同有重大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本案中開發商的廣告應該視爲要約,若消費者購買該房產,而開發商沒有兌現廣告中的承諾,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簽訂的購房協議書中“特別提醒”屬於格式合同,開發商應盡必要的告知義務。根據消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此特別提醒應爲無效條款,無法免除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