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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建部有關規定若查實最高可罰三萬元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租房
本報訊(記者崔寧寧)公租房是政府向社會住房困難人羣提供的低價租賃住房,按規定,公租房嚴禁轉租。不過近日有市民向本報報料稱,有人居然在網站上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大肆出租民治“龍悅居”小區的一套公租房。
50平方米公租房轉租1500元
據瞭解,“龍悅居”公租房小區位於深圳北站附近,是深圳市2010年開工建設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雖然這裏的住房規模十分龐大,但因爲向政府申請租住的市民實在太多,需要長時間輪候排隊,因此想要在這裏租套房子並不容易。報料人丁先生稱,他本人也向政府申請了這裏的公租房,但遲遲沒有結果,不得已,他只好先在網上尋找周邊房源。可讓他沒想到是,有人竟然在網上公然出租“龍悅居”的房子。
根據報料人指引,記者在國內某知名網站上找到了轉租者王小姐所發佈的信息。信息顯示,被轉租的房屋是一套50平方米大小的一房一廳,月租金爲1500元。王小姐是這套公租房的原始承租人,而新的房客需要和她本人簽訂租賃合同。記者隨後以租房者的身份,撥通了王小姐在網站上留下的手機號碼。
不過記者在撥打這位王小姐的電話後被告知,她龍悅居那套公租房已經租出去了。
轉租公租房剝奪他人
享受公共資源權利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深圳公租房房租價格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制定,按照所屬不同地區、不同地段,公租房房租價格也不盡相同,但一定會大大低於市場價格。而轉租者王小姐開出的價格,在相同面積的公租房中,堪稱是“天價”。
報料人丁先生感到非常氣憤,他認爲,像公租房一般都是向特別需要這種福利房的人提供的,但像王小姐這樣本身就有條件能滿足自己的住房,然後把申請到的公租房拿去轉租,“是對公共資源隨意的浪費,剝奪了別人享受公共資源的權利”。
轉租公租房若查實最高罰3萬元
記者瞭解到,根據相關規定,國家住建部於2012年7月15日發佈並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租房不得轉租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承租人有轉租行爲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並且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中還明確,一旦承租人違反合同和相關規則,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還將被要求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記者瞭解到,目前,深圳住建部門已對此事展開調查。
(報料人:丁先生獎金100元)
根據《辦法》,申請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置換申請人均是在市、區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請時剩餘的租賃合同有效期不少於1年;
置換申請人在提出置換申請之日前1年內均未根據本辦法置換過公共租賃住房,且擬置換的公共租賃住房自原配租單位配租後未進行過置換活動;
置換申請人擬置換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確定的家庭人口數對應的配租面積標準。置換申請人就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
公租房住戶也可申請房屋置換。《辦法》規定,具有置換公共租賃住房意向的承租人,應當實名登錄置換平臺網站發佈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現租賃公租住房情況,意向置換要求、聯繫方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稱在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中,置換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價、裝修補償、區位補償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則一經查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收回違規置換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載入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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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試行)》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公租房將實現同城置換
本報訊(記者阮元元)《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昨日起至6月21日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根據《辦法》,面向社會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進行同城置換,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公租房置換平臺,面向單位定向配租和產業配套建設的公租房不適用本辦法。
昨日,深圳市政府在線發佈了該《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記者看到,《辦法》僅適用於市、區兩級政府建設籌集的面向社會家庭(包括單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相關活動,面向單位定向配租和產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適用於該辦法。
記者瞭解到,隨着深圳大批保障房的推出,保障房棄選、棄租和轉租、轉借等現象不斷出現。爲提高住房保障服務水平,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則,深圳住建局將公共租賃住房同城異地置換平臺建設作爲今年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並起草了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