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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房管部門獲悉,按照住建部和工商總局發佈的示範文本,我市將啓用新版商品房購房合同,其中增設了多項條款保障購房者權益。
明確基礎設施交付標準
房屋交付時基礎設施滿足什麼條件才能交房,由於現行的購房合同說法非常籠統,沒有明確可衡量的標準,致使交房時出現大量扯皮。記者瞭解到,新版的購房合同明確了水、電、氣交付標準,要求小區供排水、供暖設施與城市管網連接,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並正式供電。這也就意味着,樓盤交付時使用的是臨時供水、供電,是不符合交房條件的,將被視同爲開發商違約。
明確公共配套信息
現在開發商賣房時爲了吸引購房者,常常給出很多公共配套的口頭承諾,但到交房時又常常落空,因爲“口說無憑”,購房者後期無法維權。
記者瞭解到,新版的購房合同增設了公共配套設施交付約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爲準,約定小區綠地率、規劃的車位、幼兒園、學校、物業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的交付達到標準。在交房時,購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查驗,一旦發現開發商沒有履行這些約定,就可以依此進行合法維權。
交房時不得“搭車收費”
多數樓盤爲了提高“交房率”,達到內部考覈要求,都存在先收房再驗房,交房時必須交房產證辦證費、物業費等“霸王規定”,引發業主大量投訴。新版購房合同明確了購房者在交房前有權對房子進行查驗,開發商規定的先收房再驗房屬於違約行爲。
另外,針對交房過程中經常出現開發商要求交房產證辦證費用、物業要求預付半年物業費等“搭車收費”情況,新版合同也明確規定,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爲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記者馬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