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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了《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棚戶區改造納入了住房保障定義範圍。
從實踐來看,棚戶區和城鎮危舊住房改造的居民都實行了還房或現金補償。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法制統一原則,草案第五條政府職責增加了“完善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徵收補償制度相銜接的統籌協調機制”,第二十一條申請條件中增加了“市、縣人民政府實施危舊棚戶區改造,住房被徵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並提出申請的,應當有限安排”的規定。
建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一直是草案爭議的焦點。今年4月,住建部發布了《關於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將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黃石、淮安6個城市明確爲全國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成都市把經濟適用住房與限價商品房等設置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實行並軌管理,統一爲共有產權住房。四川省人大城環資委認爲,建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是新生事物,代表了“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改革發展的方向,草案應當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因此,草案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中進一步完善了對共有產權住房定義的規範。同時對第三十一條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管理和共有產權比例確定、第三十七條共有產權住房的回購和第三十八條共有產權住房的轉讓等作了相應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