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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揹着妻子徐女士出售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爲方便向銀行貸款,還辦理了假離婚證,徐女士爲此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售房合同無效。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認爲購房人韓某是善意第三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袁某與徐女士婚後於2009年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位於通州區的一套房產。同年6月,他與韓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56萬元的價格將房出售給對方,韓某支付了首付款和定金。後因袁某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韓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判決韓某勝訴。在得知丈夫擅自售房後,徐女士也將袁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袁某與韓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效。
袁某在法庭上說,他在辦理房屋買賣手續時,中介公司未告知房子需經過夫妻雙方共同同意,且房產部門亦未告知。韓某購房前與他一起到交易中心查過可以買賣,兩人才簽訂合同。韓某是房屋的善意購買人,合同應繼續履行,原告無權要求他返還房屋。法官瞭解到,涉訴房屋登記在袁某名下,確爲婚後共同財產。袁某在庭上承認,爲方便辦理貸款手續,他向金融機構提供了虛假的離婚證,用以證明他是單身。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訴爭房產屬原被告婚後取得,但房產權利人登記僅爲袁某一人,韓某有理由相信袁某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袁某向金融機構出示的虛假離婚證足以使韓某相信其爲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故韓某與袁某簽署買賣合同不存在主觀過錯。此外,韓某繫有償取得該房屋,且成交價款不低於本地區市場的一般價格水平,同時已支付部分價款,故應屬善意取得。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