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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項先生:他住江寧區順達佳苑小區。小區出新後,將房屋防水層破壞了,導致家中漏水,向物業反映,但沒有得到解決。
江寧區住建局:經覈實,順達佳苑交付於上世紀90年代,已過5年質保期,該小區已無維修基金。經現場查看,房屋漏水地點爲樓頂,屬房屋共有部分,且不是小區出新造成。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共有部分的維修應由部分共有業主共同承擔。漏水處維修約需2000元,涉及12戶業主,平攤到每戶約160元。12戶業主中,2戶同意平攤費用,6戶不同意,4戶未表態。經協調,物業同意出面維修,但業主們應承擔維修費用,同時需要補齊所欠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