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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一斐通訊員顧麗娟)房屋實際交易額225萬元,網籤價150萬元。增城的買家鄧某原以爲按網籤價繳稅,沒想到稅務部門卻是按238萬元的基數收取稅款。他轉而將賣家黃某告上法庭,主張房屋稅費是替黃某繳納,訴其不當得利。近日,增城法院一審駁回了鄧某的訴訟請求。
低價網籤“高價”繳稅
2013年6月,黃某和鄧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將自己位於增城一小區的一房屋賣給鄧某,總金額爲225萬元,同時約定辦理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
2013年8月,黃某與鄧某共同前往國土部門辦理產權過戶遞件手續,但根據廣州市規定,二手房買賣必須網籤,故黃某與鄧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黃某將房屋轉讓給鄧某,總金額爲150萬元,鄧某承擔全部稅費。同日,鄧某卻向稅務部門支付了按238萬元的交易金額計算的相關稅費15萬餘元。
2014年2月,鄧某以替黃某墊付了15萬餘元的稅費,黃某構成不當得利爲由,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返還15萬餘元的稅費。雙方均確認實際交易金額爲225萬元。
黃某主張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對於交易稅費已明確了由買方承擔,鄧某爲減少納稅金額,故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註明交易金額爲150萬元,並由買方承擔稅費。
鄧某堅持其之前是承諾以150萬元爲基數繳納稅費,且在支付後才知道納稅義務人爲黃某,也不知道金額如此多。
存量房網籤非單憑網籤價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鄧某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由鄧某承擔全部稅費後,鄧某對於稅費負擔的約定是清楚的。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實際由誰繳納稅款並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不是單憑網籤合同的價格,而是根據稅務部門的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