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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袁先生買房時爲了貸款向銀行提供虛假離婚證,而後揹着妻子徐女士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徐女士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無效。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駁回了徐女士的訴求。
2009年,袁先生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通州區的一套樓房。同年6月,他與韓某簽訂合同,將房屋以56萬元出售。韓某支付了首付款和定金後,因袁先生不配合辦理過戶,韓某訴至法院要求袁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獲得法院支持。
徐女士得知丈夫擅自賣房後,起訴要求確認袁先生與韓某簽訂的合同無效。
韓某稱,他在購買前和袁先生去房產交易中心查過,房屋產權狀態寫的是由袁先生單獨所有。他認爲自己是善意購買人,合同應當繼續履行。袁先生在庭審中表示,購房時,他爲了方便辦理貸款手續,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的離婚證。
法院認爲,雖然涉案房產屬徐女士和袁先生婚後取得,但房產權利人登記僅爲袁先生一人,且袁先生向銀行出示的虛假離婚證足以使韓某相信其爲該房屋的唯一產權人。另一方面,韓某買房的成交價不低於本地區市場的一般價格水平,其已支付袁先生部分款項,所以韓某應屬善意。法院駁回了徐女士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