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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張某用同事王某的名字購買商品房一套,但出售時王某拒絕幫助辦理過戶手續。糾紛鬧到法院,法院最終判令該房屋歸王某所有。
購房人張某因不具有購房資格,便私下與他的同事王某達成口頭協議,用王某的名字購買商品房一套,並用王某的名字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和房屋過戶手續。後來,張某將房屋出售給劉某,劉某要求張某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卻屢次遭拒。當劉某得知該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爲王某時,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法院審理階段,因張某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爲實際出資人,而房屋產權證及銀行貸款憑證上的登記人均爲王某,法院最終判令該房屋歸王某所有。
張某就此事來到豐臺區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但因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爲實際出資人,所以無法獲得支持。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齊躍檢察官介紹,近年來,隨着國家房地產政策和各種調控措施的相繼出臺,商品房限購越來越嚴格,尤其是北京,在限購區域、限購住房類型、購房資格審查方面都越來越嚴格。在這樣的背景下,有些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想鑽法律的空子,想出了“借名買房”的點子,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糾紛。檢察官提示,“借名買房”的風險對於出資方而言是出現糾紛後的房財兩空,而作爲被借名方亦存在風險。(記者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