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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稽查局在對某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2年與一建築安裝企業簽訂房屋維修合同一份,合同金額103萬元,該企業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的稅率繳納了印花稅,工程結算後建築安裝企業向該企業開具了建築業發票。稅務機關認爲上述房屋維修合同屬於“修繕”合同,應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和萬分之五的稅率,因此,作出補稅、加收滯納金並處以0.5倍罰款的處理決定。 _acK({aid:1807,format:0,mode:1,gid:1,serverbaseurl:"me.afp.chinanews.com/"});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修繕,是指對建築、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因此,房屋修繕應當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則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因此,“修繕”合同應當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茅鍾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