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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認定合同有效
被告應支付中介費
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定金,但在其後因其他原因導致房屋未過戶,市民馮先生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對此,中介公司將馮先生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馮先生支付中介費。昨日,江門中院公佈該案審理結果,支持中介公司訴求,認定合同有效,馮先生應該支付中介費。
2012年7月,餘女士委託中介公司出售其名下位於五邑碧桂園的一間房屋。中介公司爲馮先生、餘女士提供房屋買賣信息等服務。2012年12月,餘女士、馮先生、中介公司共同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約》,約定餘女士將房屋出賣給馮先生,馮先生在簽署合約同時向餘女士交付定金1萬元、向中介公司支付1.6萬元中介費等內容。
同時,合同第十二條補充事項約定“雙方協定二手買賣過戶到敬某名下”。合同簽訂後,卻遭到敬某的拒絕。馮先生認爲,由於合同無法履行,中介公司也就無權主張中介費,並要求餘女士也退回定金。中介公司將馮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馮先生作爲買方,負有向餘女士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及享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另外,雖然合同另約定簽訂後若因合同三方約定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合同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馮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代理費及諮詢費1.6萬元屬合同中的主要合同義務,中介公司有權請求馮先生支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