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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總經濟師馮俊4日表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這6個城市推進,作爲政策性住房的一種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觀望。(6月5日《重慶晚報》)
所謂的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配售時,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通俗點說,就是與政府合夥買房,保障戶來住房。
理論上講,這樣的設計通過“綁架”政府的投入,共同佔有比例,形成共同的利益,真正將政府綁在了民生的板凳上。但是,之於實踐,政府的關鍵是如何來承擔共有產權的比例?從保障的要義來講,需要政府真金白銀的投入。如果一個城市當前房屋的均價每平米是10000元,共有產權房均面積爲70平米,政府擔負的比例40%,意味着每套將投入28萬元。如果城市共有產權投入的量達到一定比例,對於城市的公共財力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作爲一項長期的政策,更將是政府的負擔。
那麼在操作層面上,一方面政府很有可能會參與到直接開發中來,通過土地、政策等要素,彌補財力的不足和降低交易性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因佔有共同產權的比例,客觀上是最大的“投資商”,會維護價格的張力,也有可能通過土地等政策影響到房地產市場。儘管共有產權的共同利益取向,使得擁有的居民受益,而政府可能會取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可能造成樓市的長期高價,於其他羣體不利。
顯然,共有產權房在取信於低收入羣體的同時,如何取信於市場也是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即如何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應該來說,受利益的裹挾,的確有難度。如果讓政府嚴格遵守與市場的界線,拿出真金白銀向開發商購買的話,成本的負擔註定了共有產權房會成爲保障的雞肋;相反,如果要承擔起大面積保障的功能,只會在成本上做文章,政府參與開發或許不會避免。那麼,政府可能會成爲最大的房地產商。正可謂試點的糾結,糾結的試點。
其實,問題又回到了保障的癥結,政府需要解決的是更廣泛低收入羣體有房可住的問題,而不是買得起房的問題,即政府基礎性保障住房在城市中應當佔到人口的相當比例,既起到公共保障作用,也起到抑制樓市價格的作用。相反,很多的城市不願意投入到基本保障房,原因並不複雜,一方面消耗地方政府的財力,另一方面又影響到地方的土地經濟,算賬兩頭蝕。至於公租房、廉租房中的種種亂象,不過是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並不是模式不可行的原因。試想,香港的“公屋”爲何能夠執行得好?靠市場解決保障房問題,註定是行不通的。譬如,共有產權房換個思路來看:政府能出市價50%的錢用來保障,可以自建多少住房給低收入者居住?如此,是不是可省去更多關於產權的糾結和價格風險的考慮?木須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