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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趙先生購買了杭州市區一套精裝修公寓。2014年5月,趙先生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日期,去辦理交房手續。誰知道,呈現在他眼前的精裝房,完全不符合其預期。爲此,他找到本報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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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付的精裝修
和樣板房差太遠了
趙先生說,“走進房子的時候,我真的驚呆了,但絕對不是驚喜啊!”
實際的房子與開發商展示的樣板房差異非常大。“當時的樣板房,讓人特別心動,精緻的生活用品、合理的設計佈局,通透亮堂的客廳,還有那牆壁上的田園風格的小花壁紙,我太太是喜歡的不得了啊。當時我們看了一次樣板房後,就下單認購了。這哪裏是房子,簡直就是一件藝術品啊!可實際上交付給我們的卻是簡陋的不能再簡陋的裝修,那牆壁,居然就只用白油漆刷了一下。”
趙先生告訴我們,存在的問題還很多,比如門窗、地板、陽臺等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趙先生以此爲由,拒絕收房。但開發商出具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並提供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而雙方在合同中未就裝修問題約定作爲交房的條件。趙先生疑惑了,“我是否可以拒絕收房呢?”
律師點評:事先不約定
不能作爲拒收理由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作的規定,拒絕收房的法定理由只有兩種情形: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另外,根據民法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的原則,雙方可以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交房的其他條件,但趙先生並沒有將精裝修的質量作爲交付條件之一。趙先生購買的精裝修樓盤,雖然裝修上存在各種問題,但裝修質量問題不屬於《解釋》所規定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解釋》所指的是房屋主體上存在質量問題且無法被修復。故趙先生只能要求開發商對裝修質量問題進行修復及賠償損失,而不能拒絕收房。(記者丁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