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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女士來電:我在碧水龍庭買了房子,合同上有三個月的整改期,從2月份開始到現在還沒整改好。物業要我交整改期間的物業費。但是物業沒有通知驗收,我還沒拿到鑰匙,沒有收房。整改期間物業費應該由誰來出?
廣廈週刊回覆:記者在長沙市祥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瞭解到,許女士的房子在今年4月底已經整改完畢。“問題不是很大,只是一些小問題,比如,螺絲鬆動、牆體不正,但只有1毫米的誤差。”物業公司接待人員認爲許女士一直挑毛病而不收房,“從2月份開始的物業費應該由業主許女士交。”
2010年出臺的《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物業買受人在查驗收房時物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購房合同約定的條件,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據瞭解,一般情況,業主收房時,除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況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爲由拒絕接收房屋。否則,從開發商書面通知業主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起,視爲開發商已經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子狀況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構成不收房的理由,業主也就沒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
(記者張芳圓實習生杜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