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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住宅”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商品房,在日照要求方面有區別,許多消費者對此並不明白,因而導致購房糾紛,四川省消委會日前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看房、選房開始,就要弄清楚所選商品房到底是“住宅”還是“公寓”,謹防購房後“住宅”變“公寓”。
據四川省消委會介紹,今年以來,該會受理了數起商品房性質變化引發的投訴,消費者反映購房合同上明確購買的是“住宅”性質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產證上卻寫着“公寓”。消費者認爲開發商涉嫌欺詐,從而引發消費糾紛。
四川省消委會解釋說,在高層住宅小區內,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定性,兩者存在區別。以成都爲例,按照《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達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稱爲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而公寓的日照達不到這個要求,並理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體現。
但從投訴處理情況來看,少數開發商對規劃爲“公寓”的房屋,並未遵循“如實表達”的政策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一直按照“住宅”對外宣傳、向消費者推銷,甚至寫進購房合同。直到辦理房屋產權時才暴露出來,從而引發糾紛。
四川省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看房、選房開始,就要主動詢問、弄清楚所選商品房到底是住宅還是公寓,切忌盲目聽信銷售人員的推銷之辭,必要時應到當地規劃房管部門查詢。在房屋性質不明確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費用。
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開發商銷售行爲,要求其對商品房性質信息明確公示,真實有效告知消費者,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要依法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