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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吳文鋒
南方日報訊(記者/唐夢通訊員/黃志慶李釗)5月26日,記者從高明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決了一宗二手房交易打官司案件。黃某與劉某都是高明區的同齡人,相互都認識,早在20年前,劉某因缺錢欲賣房,而黃某正有意為母親購房,雙方一拍即合,劉某將70平方米的房子作價3萬元賣給黃某(交易時寫的是母親勞某的名字)。交易後雙方只簽訂『轉讓協議』,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一拖就是20年。日前黃某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但劉某不承認房子賣給了勞某,於是雙方打起了官司。法院以劉某單方面處置夫妻房子為由,判決該買賣行為無效,最終駁回了勞某要求過戶的訴訟請求。
起因20年後要求辦理過戶遭對方拒絕
據勞某兒子黃某介紹,1993年12月31日,因相互認識的劉某缺錢欲賣掉房子,而黃某正好准備為母親勞某購買房產,雙方一溝通,劉某70平方米房子作價3萬元就賣給了黃某。
在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屬於自己的位於高明區西安鎮某處房屋轉讓給勞某(黃某母親),過戶費用由勞某負責。購房款在簽訂協轉讓協議後立即付了款,劉某也同時移交了土地使用證(該房未辦理房產證)及房屋鑰匙。
由於勞某另有住處,並沒有及時居住涉案房屋,雙方口頭約定,劉某可以先行暫住,搬遷事宜待房屋過戶之後另作商議。
此後,黃某因工作需要長期居住國外,與母親勞某極少聯系,母子雙方彼此都認為對方已辦妥房屋過戶手續而一直未去管理購買劉某的房產。
去年國慶節期間,黃某回國後與母親勞某談及20年前購買劉某房子之事,交流後得知該案涉房屋並未辦理過戶手續。於是黃某找到劉某,要求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遭劉拒絕。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焦點買賣交易是否完成並生效?
在法庭上,劉某表示,自己從未出售房屋給勞某,也從沒收取任何購房款。
劉某稱:『其一,勞某購房無法出示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其二,轉讓協議是黃某拾得土地使用證之後脅迫我簽署的;其三,我一直居住涉案房產20年,從未收到過勞某的任何主張;其四,即使存在房屋買賣事實,至今已近20年,賣方既不交付也不過戶,勞某早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至今纔起訴,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劉某提出上述四點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勞某的訴訟請求。
『轉讓協議的簽名是真實有效的。』勞某說,對於劉某提出的第二、第三點意見,需要其提供證據證明,而且自己與劉某並無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的手續,可以隨時請求協助過戶,並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而劉某稱:『即使存在房屋買賣,案涉房屋屬我婚後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買房取得了我妻子的同意,該買賣行為亦屬無效。』譚某同時向法庭提供了結婚證和買房收據等證據。
對此,勞某則認為:『土地使用證只登記在劉某名下,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案涉房產是屬劉某的個人財產。』這恰好證明雙方的交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判決法院駁回訴訟
經法院查明,劉某確實於1990年買房前的1987年12月登記結婚,而這套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也確實只登記了劉某個人名下,該房屋至今未辦理房產證,一直由劉某居住。
法院認為,勞某提供的轉讓協議有劉某的簽名和捺印,在劉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無效情形的情況下,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法院同時認為,由於轉讓協議並無約定案涉房屋的過戶時間,勞某起訴並未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保護期限。但是,該房屋由於是劉某婚後購買,屬劉某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勞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出賣房屋的行為屬劉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據此法院判定該買賣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故對勞某要求劉某協助過戶的訴訟被法院依法駁回。
勞某的請求雖然未獲支持,但法院建議勞某在『轉讓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可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劉某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