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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石月)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後方可銷售、出租。記者日前從市政府瞭解到,《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生效。
《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長沙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發展地下交通、供電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政府制定投資政策和措施,促進社會投資積極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水利設施、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地下管線的安全。新建和改造地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開工前15天發佈通告,聽取地面工程所有權和地下工程所有權人的意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對於市民關心的地下車位等問題,該《辦法》還明確了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後方可銷售、出租。地面房地產開發項目結建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下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的單建地下停車場,不得進行分割轉讓、銷售或整體租賃。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防洪排漬責任,做好避險準備工作,及時處置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