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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卷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兩塊相鄰的土地被賣給不同的人,雙方的土地有重疊的部分,對於重疊部分土地的歸屬,原告黃某祥認為自己的國有土地權屬證書證明了自己對爭議土地的所有權,被告敖某秋則認為自己買的時間更早,是村委會違規將爭議土地再度出售給了黃某祥。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認為土地所有權應以土地使用權證為准,判決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建築的房屋並賠償土地租金損失55116元。
雙方爭奪重疊地塊
1997年4月24日,敖某秋購買中山市坦洲鎮永一村5畝土地,並交納土地轉讓金70萬元,且有該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紅線圖及收款收據。之後,敖某秋在上述5畝土地設立廠房。到2002年6月3日,珠海人黃某祥也購買永一村下四頃的土地,用途為工業,使用權面積為5440.75平方米,並辦理了土地權屬證書。
2011年,黃某祥、敖某秋兩人因為這兩塊相鄰的土地發生摩擦:黃某祥認為敖某秋建造的房屋侵佔了屬於他的土地,要求敖某秋拆除房屋;而敖某秋則表示,是自己先買的土地,黃某祥買土地的時候建築物就已經存在,黃某祥應追究坦洲鎮永一村無法交付土地的責任。
2013年4月11日,黃某祥以敖某秋佔用其土地為由起訴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敖某秋立即拆除搭建在他名下土地上的違法建築,返還被侵佔土地;同時敖某秋要向黃某祥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的工業用地使用費,暫計至2013年4月1日,共55116元。
被告稱拆遷要賠償
在庭審中,黃某祥稱,2003年敖某秋在其土地上搭建出租房屋,並佔用其500m2土地。敖某秋則表示,其於1997年4月24日向坦洲鎮永一村購買了涉案土地在內的5畝土地,並付清了購地款70萬元,永一村在沒有征得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黃某祥5畝土地的界址進行改變,並將裁剪出的土地轉讓給原告黃某祥,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敖某秋說,黃某祥提到的爭議土地上的房屋,是他購買涉案土地後合法建造的,永一村開具給他的涉案土地房屋的水費收據、他為涉案土地上房屋購買水表的收據以及他在廣東省電力工業局居民生活用電申請表中的記載時間,均早於黃某祥購買涉案土地的時間。
敖某秋認為,黃某祥明知涉案土地上已建有房屋仍執意購買,若要求拆遷,則應當賠償其拆遷損失共計317500元。
判決依據所有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祥購買位於中山市坦洲鎮永一村下四頃土地一塊,並辦理了國有土地權屬證書,取得了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
敖某秋辯稱其在黃某祥購買土地之前已經建造了房屋,黃某祥應當追究中山市坦洲鎮永一村無法交付土地的責任,並應賠償拆遷損失。經查,敖某秋建造的上述房屋未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也沒有辦理審批報建手續。法院認為敖某秋在訟爭的土地上建有房屋,非合法取得。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敖某秋拆除登記在原告黃某祥名下位於中山市坦洲鎮765.6平方米的土地上屬於被告敖某秋的建築物;被告敖某秋支付2011年4月1日~2013年4月1日期間,佔用上述土地租金損失55116元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