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賀歡通訊員/劉盛雄鄧洪政)清新的張先生和葉先生的父親是工友,兩家關係相處得非常融洽,爲此葉先生於12年前將一套房屋贈與了張先生。但世事難料,兩家人近年來關係逐步惡化,甚至翻臉鬧上了法庭。兩家人在法庭上脣槍舌劍,葉先生送出去的房屋是否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呢?
2002年7月31日,葉先生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約定葉先生將位於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濱江路的某套房屋贈送給張先生所有,受贈人可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該贈與合同並經過了公證機關公證。之後,葉先生按照約定將贈與房屋交付給張先生居住,並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先生。
8年後,葉先生以自己名義申領了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當張先生要求葉先生將該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時,卻被葉先生拒絕了。之後,雖經多次要求辦理過戶,但葉先生均予以拒絕。於是張先生將葉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葉先生協助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葉先生辯稱自房屋贈與給張先生後,自己的經濟狀況日益惡化,拖欠銀行及他人的款項,夫妻兩人患病住院,爲歸還債務每月均入不敷出。而張先生受贈房屋後,並不是自己居住,而是轉賣給他人,背離了當初接受贈與的承諾。葉先生當庭提出了反訴,請求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並返還贈與房屋或退回等額房款。
對此,張先生回辯稱,《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且《贈與合同》沒有禁止轉賣他人。他接受贈與以來已在該房屋居住了11年,期間並未侵害過葉先生及其近親屬的利益。葉先生有着良好的生活,並有醫保等多份社會保障,請求駁回葉先生的反訴請求。
最終,法院根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認爲張先生主張葉先生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於法有據,判決葉先生須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駁回了葉先生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