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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家以前住在小王家莊,1985年因建設省體育中心,一家人被拆遷安置到現在的郎茂山小區。當時她們家的房產在其公公名下,安置時分到4套大小不一的房子,周女士老公兄弟4人一家住
周女士家以前住在小王家莊,1985年因建設省體育中心,一家人被拆遷安置到現在的郎茂山小區。當時她們家的房產在其公公名下,安置時分到4套大小不一的房子,周女士老公兄弟4人一家住一套。
2012年,周女士想辦產權調換買房子,她和一家人用了2年的時間開具了35份證明後才被相關部門告知,因其一個弟弟的女兒不滿18週歲不能辦理產權調換。“我們的證明材料都是根據房管局工作人員要求開的,爲開這些證明跑過無數趟的路,最後他們才說不能辦,爲啥不能早點說?”周女士說。
市民反映:跑了兩年,開了35份證明
周女士告訴記者,2012年她聽鄰居說拆遷安置的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調換,爲了孩子,她也有了這個想法。於是找到了所屬房管所,房管所工作人員告訴她需要開具很多的證明資料。當年8月,周女士又到拆遷部門進行諮詢,並踏入了長達2年的證明材料開具中。
5月6日下午,周女士一見到記者就拿出一大堆證明材料說:“這些都是我們這兩年開的證明,還有一些被房管部門留下了。”記者數了數,周女士隨身攜帶的證明材料多達35份。
周女士說,在開各種證明期間,房管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因爲其公公和婆婆已經去世,丈夫也去世,原有的房子都在公公名字,根據繼承原則,公公分得的4套房子由其4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繼承,女兒後來表示放棄繼承,房子由對象兄弟4人繼承。又因丈夫也去世,她家的房子該由其女兒繼承,她沒有繼承的權利。
爲辦理房屋產權調換,周女士還去居委會開具一份自己未改嫁的證明,女兒也開一份未婚證明。還開具3份公公、婆婆和丈夫的火化證明。
在談話中,周女士告訴記者,開具這些證明的過程很艱辛,但每一份證明開具的日期她幾乎都能記住,比如2013年7月5日,她在小區物業開具了房產面積情況說明,後來又因房產面積統計時和實際不一致,當年7月10日,她又開了一個數據整理的證明,以證明實際住房面積;2013年7月11日,她開具了一份拆遷私房調換產權房屋使用情況覈對表;2013年7月15日,周女士又到小區物業開具一份證明,證明原私房安置房使用人,現已變更爲承租人……
市民質疑如果不能辦理,兩年前怎麼不說
周女士說,因爲老公的一個弟弟身體不好,另外的幾家人也比較忙,大家能夠湊在一起商量事情很難。根據市中區房管局的要求,去房管局簽字時,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到現場進行簽字及戶口本和身份證覈對信息。
幾經折騰,在認爲證明材料準備齊了,該審覈的關口都審覈完了後,大家再次來到市中區房管局,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其一個弟弟家有一個年齡不滿18週歲的女兒,雖然材料中顯示該侄女放棄了繼承,但根據有關規定,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利,必須等到18週歲後才行。爲此,準備了2年的房屋產權調換擱淺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對政策不瞭解嗎?他們一關關地審覈材料,非等到最後一個關頭才說不行?要是一開始有人和我們說孩子18週歲以後才能辦,我們也不用跑這麼多的冤枉路了。”周女士說。
9日下午,市中區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滿18週歲的人不能放棄繼承,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一項措施。